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2-28 10:45:44 阅读量:
恋爱中,情侣们喜欢通过互赠礼物、互发红包等方式来表达爱意,营造独属于二人的浪漫氛围。然而,恋爱中并非永远一帆风顺,一旦感情生变,昔日的大额转账或贵重礼物能否主张返还?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关民事纠纷,对恋爱期间赠与的性质与返还条件作出认定。
案情回顾
小王(男)与小张(女)曾建立恋爱关系。在交往期间,小王多次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小张转款,并为小张购买手机、首饰、衣服等物品,花费金额较大。双方分手后,小王认为上述财物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赠与,现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故起诉要求小张返还。小张则辩称相关款项与物品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付出或共同消费,不同意返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财物的给付是否应当返还,需根据赠予目的、转账金额、时间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法律性质。对于具有特殊象征意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以及为表达、增进感情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应认定为一般性赠与,一旦交付,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对于价值较高的物品或大额转账,结合双方沟通内容、给付背景,可以认定系以将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为条件的,则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恋爱关系结束,结婚或稳定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该条件成就,接受财物一方应予以返还。
本案中,小王与小张恋爱期间的大额转账,均系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小王与小张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应当认定赠与所附的条件不能成就,因此该部分大额转账依法应予以返还。同时,法院也明确,对于双方往来中的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小王送给小张的手机、钻戒以及共同吃饭、购置衣物等消费支出,应认定为恋爱期间双方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一般赠与行为,无需返还。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小张返还小王部分大额转账款项,而对于表达情谊的小额转账及礼物,则未予支持返还。
法官说法
作者:赵一乐
编辑:侯宜均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