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2-26 16:04:52 阅读量:
案情回顾
杨某是重庆市一名幼教行业的经营者,2025年7月,自称山东某咨询有限公司的紫阳籍员工张某主动联系杨某洽谈幼儿园合作项目,张某帮助杨某经营的幼儿园招生,双方沟通顺畅,杨某对合作内容表示认可,出于信任与诚意,二人并未签署正式书面合同。2025年11月,张某进入杨某承包的重庆市某幼儿园开展活动。后来,杨某陆续向张某个人账户转账合作费用等款项合计21000元。
款项支付后,张某迟迟未按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杨某随后核实发现,张某早在合作前就已从该公司离职,属于冒用身份开展合作。此时杨某已不再经营该幼儿园,合作基础完全丧失。经双方口头协商,张某同意退还全部21000元,但杨某多次催告,张某某始终拖延未付。无奈之下,杨某将张某诉至紫阳法院,请求判令立即返还21000元。
法院审理
2026年2月,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伍贤畅第一时间梳理证据、厘清争议焦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凭口头约定与转账记录形成合作关系,张某存在冒用在职员工身份缔约的过错,杨某未核实身份、未签合同也存在疏忽。为高效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法官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耐心开展调解工作。
伍贤畅法官首先向张某释明法律规定,冒用他人员工身份促成合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收取费用后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已构成违约,杨某现已停止经营,合作目的无法实现,张某某继续占有2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依法负有返还义务。同时指出,拒不履行退款义务,将影响个人信用,面临强制执行风险。针对杨某,伍贤畅法官客观分析诉讼风险,本案双方仅有口头约定,无书面合同,举证难度大,维权周期长、成本高,若能通过调解达成一致可以尽快实现债权,避免长期耗费时间和精力。
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与法理阐释下,双方逐渐放下对立情绪,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张某某认识到自身过错,愿意恪守承诺,杨某理解张某某实际履行能力,同意调整退款方案。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张某某于2026年3月30日前一次性退还杨某合作款项10000元,一场因不规范合作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在法院柔性调解下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1、书面合同是“护身符”
无论合作对象是谁、关系多熟,涉及资金往来、服务提供,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服务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解除条件等关键条款,杜绝“君子协定”。
2、核实身份防欺诈
与公司员工合作时,务必查验工作证件、授权委托书,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信息,切勿轻信口头自称,避免遭遇冒用身份、虚假合作。
3、公账交易更安全
合作款项尽量支付至对公账户,减少向个人账户转账;确需转私户,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留存凭证,防止资金去向不明。
4、留存证据维权益
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沟通录音、现场照片等,均是重要证据,务必妥善保存;发生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通过诉讼、调解等合法途径维权。
诚实信用是合作基石,契约精神是市场保障。法院将持续以高效调解化解小微纠纷,用司法力量守护营商环境,提醒每一位创业者:合作讲诚信,签约守规矩,维权有依据,生意才能长久稳。
作者:潘安悦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