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定金买牡丹根却遭“失联”?旬阳法院判决:双倍返还!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2-12 09:35:28 阅读量:

“没想到法官会专门跑到村里调查药材价格,我的权益总算有了保障!”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韩某难掩激动。这场因牡丹根药材交易引发的定金纠纷,不仅以双倍返还定金的判决画上句号,更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严谨与温度。

基本案情

原告韩某为拓展经营,与被告岳某达成牡丹根药材买卖合同,明确了牡丹根的规格、交货期限,并按约定支付了30000元定金。然而到了约定交货日后,岳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发货,后续更是电话不接、消息不回,彻底失联,韩某多次寻找无果,无奈之下起诉至旬阳市法院赵湾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核心争议焦点浮出水面:原告韩某交付的定金是否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主合同总价款,仅能通过牡丹根的合理产量与市场单价核算主标的额。为确保判决公正,承办法官决定实地调查——深入合同上约定的赵湾镇全岭村、王庄村、桐木镇椒园村三处牡丹根种植产区,走访当地农户,详细核实牡丹根的正常亩产量、干货出成率及同期市场交易单价,最终核算出主合同标的额,确认韩某支付的定金未超出法定上限。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与岳某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定金自交付时成立并生效。岳某收受定金后拒不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结合实地调查核实的事实,法院依法判决岳某向韩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提醒

1.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货物单价、总价款、定金金额及违约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

2.定金金额需控制在主合同标的额20%以内,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3.交易过程中务必留存合同、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遇到对方失联、违约等情况时,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作者:王 红

编辑:侯宜均

责编:志 寿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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