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拒执行为 全力维护司法权威——韩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1-12 10:32:15 阅读量:

2025年11月11日,韩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该案是韩城法院多年来审理的首例拒执罪案件,展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的坚定决心,对树立司法权威、推动诚信社会建设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此次庭审为进一步强化“守信受益、失信受惩”的社会导向,韩城法院执行局将8名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被执行人带到庭审现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当事人共50余人旁听庭审,充分发挥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

 

案情回顾:有能力履行却恶意隐匿财产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闫某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韩城法院依法判决闫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薛某某、王某某3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闫某某未履行义务,薛某某、王某某遂申请执行。立案执行后,韩城法院向闫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闫某某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韩城法院对其罚款5万元。

经查,闫某某为了隐匿财产,在韩城法院于2022年5月9日将其本人微信账户存款4000余元划拨后,闫某某便将其本人微信账户弃用,更换他人微信账户收取工资报酬。并于2024年3月分期购置车辆,并将其登记在他人名下。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庭审现场:承认转移财产并当庭认罪认罚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有序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法庭调查环节,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清晰、完整地揭示了闫某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事实,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积极履行义务,切勿心存侥幸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执行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任何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都应敬畏法律、尊重法律,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企图以“小聪明”“巧手段”隐匿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不仅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与司法权威,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关联法条
第四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编辑:侯宜均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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