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借条上一个“还”字引发歧义,紫阳法官咋处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1-06 09:39:50 阅读量:

案情回顾

紫阳县双桥镇的周某与江西的方某系同学关系,2012年,周某以买房资金不足为由向方某借款四万元,并向方某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2015年还清。周某还款一万元后,就没有再继续偿还剩余款项。无奈之下,方某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周某偿还剩余三万元。

法院调解

2025年9月,高桥法庭受理了该起纠纷。承办法官联系周某了解情况。周某称其已还清欠款,当承办法官询问有无证据时,周某称方某让其打的借条便是证据:该借条上载明“周某因买房资金不足向方某借40000元还30000元,2014至2015年内一次性还清,2012年10月26日,借款人:周某”。据周某陈述该借条意思是当初借40000元,其打借条时还了30000元,还剩10000元其已在起诉前偿还,两人的账早就清了。

承办法官遂联系方某,方某却勃然大怒,反驳道借条的意思是借款40000元,若周某能够在2014年至2015年还清便只用偿还30000元。

周某与方某就借款偿还金额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导致案件陷入僵持。承办法官为妥善化解纠纷,一方面结合案情向双方详细普及了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等核心法律知识,清晰阐明了举证不能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耐心劝导二人,忆及昔日同窗情谊的珍贵,相较于一时的金额争议,维系多年的同学情更为难得,希望双方能互谅互让、理性协商。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周某逐渐认识到自身举证不足的实际情况,主动承认仅向方某偿还了10000元借款的事实;方某也考虑周某有难处,愿意在剩余欠款金额上作出合理让步。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周某分三期向方某偿还借款共计25000元。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因其灵活性及周转方便等特征使得很多人选择将其作为资金融通的方式,但有些人却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借条内容约定不明确引发了不少矛盾,因此出借人及借款人在书写借条时应明确债权债务主体,明确借款金额和支付方式,明确还款时间和违约责任。法律虽能定分止争,但事前的严谨才是维护权益成本最低的保险,希望每一份借条能够成为诚信的见证,而非纠纷的开端。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供稿:紫阳法院

作者:田成莲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