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四川一男子入户盗窃3家老人财物,被紫阳法院判刑!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1-04 10:09:33 阅读量: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22日,四川的小张翻窗进入紫阳县麻柳镇老王(70岁)的家中,将二楼房间沙发上的一部黑色手机盗走。随后,小张又爬梯进入同镇老李(77岁)的家中,将二楼电视柜上一双皮鞋盗走。次日,小张爬窗进入高滩镇老孙(67岁)的家中,将存放在卧室的4600元现金、部分零钱和三包香烟盗走。最终,小张被安康铁路公安处宣汉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后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小张犯盗窃罪向紫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紫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小张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多次盗窃老年人财物,且具有盗窃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小张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最终判决:小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将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法官说法

老年人是盗窃犯罪的易受害群体,家庭成员和社会各界应当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与照护,加强安全防范。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试图触碰法律红线、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陈春梅)


编辑:许沥心

责编:志寿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