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汉台法院 | 高效结案解决古稀老人的“烦心事”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0-27 09:42:31 阅读量:

10月21日一早,汉中汉台区法院法官马宝军就接到了案件原告代理律师的电话:“马法官您好,我的当事人王老太太因为行动不便,特意委托我把一面锦旗寄至法院,请您一定收下。她再三叮嘱我代为转达谢意,感谢法院解决了她的烦心事。”这面锦旗的背后,饱含着一位古稀老人对汉台区法院高效维护人民权益、践行司法为民的充分认可。

 

2024年3月,73岁的王某以500000元购买了69岁的李某甲和67岁的李某乙(系李某甲妹妹)共有的农村房屋。后王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便多次联系李某甲和李某乙要求退房,双方因此争执不下。王某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18147.95元。

案件受理后,原告王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对二被告名下财产进行了保全。案件办理中,考虑双方当事人均年事已高,案件涉及金额较大,双方对立情绪严重,原告王某因“钱房两空”坚持要求支付利息,二被告则因账户被冻结导致生活不便有极大抵触情绪,依法判决后还会涉及执行。为消除双方隔阂,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承办法官首先围绕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合同效力及潜在法律风险,向双方释明农村房屋买卖的特殊限制条件,确保双方清晰认知法律边界,让调解工作有了充分的法律基础。随后采用“背对背”沟通方式分别劝说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向原告王某讲明法律规定,非房屋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过户登记,被告不了解相关规定出售房屋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向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明确指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行为本身存在过错,构成违约依法应返还购房款。

经过反复释法析理,原被告双方态度有所缓和,愿意协商解决问题,承办法官遂通知双方到庭调解。得知李某乙身处天津暂无法回汉,为及时解决三位老人的“心头事”,承办法官迅速通过云上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远程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一次性返还全部购房款500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全部利息。被告李某甲随即前往银行向王某转账了全部房款,原告王某提交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法院依法解除二被告财产保全。至此,本案实现了一日内“调解结案—现场兑付—解除保全”一次性将纠纷解决到位。(樊榕)


编辑:许沥心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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