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强加善意:从一案看同饮者责任的合理限定———以义务履行与过错认定为视角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10-21 11:17:35 阅读量:

 


 

小杰的亲属认为,共同饮酒的六名“牌友”作为聚餐的共同组织者、饮酒的参与者,应对小杰饮酒的行为进行劝阻并且负有照顾、看护的注意义务,但六人并未尽到相关义务,对小杰的死亡后果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将六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四个要件予以认定。

死者小杰与众被告为“牌友”关系,其共同饮酒行为本属于合法的情谊行为,不属于危险行为,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各饮酒人应对自身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程度的注意义务。基于共同饮酒关系,饮酒人之间负有一定的义务,包括:一、提醒、劝阻义务,即饮酒人出现醉酒或者明显不适时,共同饮酒人应尽到劝阻继续饮酒的义务;二、照顾、救助、护送义务,即饮酒人在出现醉酒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共同饮酒人应及时采取救助义务。

本案中,小杰的家属未提供证据证明众被告任何一人系本次案涉饭局的召集人。相反,根据被告孙某与小杰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出在事发酒局的前一天凌晨,小杰向孙某表达请曹某吃饭的意愿。亦无证据反映出众被告知晓小杰具有基础疾病的事实,小杰家属亦对此不知情。其次,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结合饭店监控录像可知,在众人饮酒过程中,未发生众人强制其饮酒的行为,且在小杰手捂胸口表现出不适时,众被告进行了劝阻。在小杰坠地后,众被告立即上前查看,被告张某对其实施胸部按压进行抢救,被告王某连续多次拨打急救电话催促急救车。且在小杰被送往医院抢救后,张某为其垫付急救费、挂号费。上述事实均可反映出,众被告在饮酒过程中,对小杰尽到了照顾、救助、护送的义务。

综上,根据已查明事实以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众被告具有侵权的事实,众被告已尽到共同饮酒人照顾、救助、护送的义务。小杰家属主张众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并主张损害赔偿,无事实依据。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杰家属的诉讼请求。小杰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小杰家属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小杰的死亡存在过错,故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共同饮酒行为法律属性的认定问题,理论界众说纷纭。目前主流观点认为,共同饮酒属情谊行为,正常的组织饮酒或共同饮酒行为属于道德范畴,并不属于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如在组织饮酒或共同饮酒过程中发生受伤、死亡等情形,就会使道德层面的情谊问题转化为法律层面的侵权问题。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由组织者或者共同饮酒者的不当行为所引起,例如饮酒过程中的劝酒、敬酒、赌酒、灌酒等行为,明知以上行为可能会导致受害人陷入危险状态从而导致人身财产遭受损失,仍然放任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达到侵权行为所要求具备的故意或过失要素,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共同饮酒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问题。过错责任原则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最基本的归责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清晰的认定,它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和考量的基本要素。在共同饮酒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均可能存在一定过错,对于受害人而言,缺乏对自身行为的判断可谓存在过错;对侵权人来说,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以过错责任为原则,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也符合法律的社会价值。

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一是违法行为;二是主观过错;三是损害事实;四是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在判断共同饮酒人对同饮者不作为义务赔偿责任是否成立时,首先要明确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的作为义务主要有:(1)提醒、劝阻义务,指明知同饮人有不宜饮酒的疾病、同饮人酒后可能驾车或从事其他有危险的行为,或发现同饮人已出现“醉酒”状态时,共同饮酒人应该尽到提醒与劝阻的义务。(2)照顾、救助、通知、护送义务。对共同饮酒过程中出现醉酒或明显不适的饮酒人,其他共饮人应采取细心照顾、及时送医治疗或护送回家并通知饮酒人家属等措施。

具体到本案中,判断组织者和共同饮酒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一方面从不应作为而作为的角度分析,认定各被告有无积极的强制劝酒、灌酒等违法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各被告存在此类等侵权行为,因此不构成积极作为的侵权。另一方面,从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角度分析,在酒局中,共同饮酒人在饮酒人明显不适时即劝阻其继续饮酒,在饮酒人躺下后先后有人上前查看、询问情况,在饮酒人倒地后众人实施积极救助行为,在此情形下,共同饮酒人亦不构成不作为的侵权。

在共同饮酒侵权纠纷中,共同饮酒人的过失多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未预见。判断预见可能性是否存在时,除了考虑行为人的年龄、职业、能力等因素外,同时也要结合当时的场合、饮酒人的状态、行动等因素。但是不能以此苛求共同饮酒人作为普通人作出专业性的判断。综上认定,共同饮酒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主观上并无过错。

关于共同饮酒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认定因果关系的前提是不作为行为是违法行为,通过前文分析,本案中共同饮酒人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因此饮酒者损害事实的发生无法与共同饮酒人的行为之间建立因果关系。

案件虽已审结,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远未停止,这起共同饮酒致人死亡的案件,权因清晰的监控录像,让案件事实得以客观呈现,也使得对“同饮者责任”这一社会关切的问题,有了更深刻的司法诠释。通过该案,希望向社会传递一个清晰的信号:法律并非要将每一次举杯都变为沉重的法律风险,而是致力于构建一个权责清晰、善意涌流的社交环境。逝者已矣,生者警醒。愿该案能正本清源,让公众明确,共饮有风险,义务有边界,尽责者可免责。倡导理性饮酒,方能情意长存。


供稿:西安碑林法院

作者:王梦圆 师凤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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