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5-09-09 20:02:26 阅读量:
在商业往来中,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往往让人放松警惕,多年供货甚至对买家信息都不了解。近日,西安莲湖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多年稳定供货,结款时却连买家都认错的买卖合同纠纷。
马某甲在西安开设了潮鲜水产经销部(化名),其弟马某乙与妻子芦某开设了渔泽水产经销部(化名),均办理了工商登记,但马某乙与妻子芦某长期借用马某甲潮鲜水产经销部门头及房屋从事营业活动。
在经营时,芦某经市场同行商家介绍下认识了食品厂老板王某,双方经协商,由王某在2013年至2016年间向芦某供应八宝甜饭、粉蒸肉、梅菜扣肉等食品20余次。由于交易习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王某自己食品厂规模不大,为争取交易机会,也未约定单价。每次交易均由芦某联系订货,王某发货至潮鲜水产经销部,马某乙会不定时、不规律地支付一些货款,至2017年累计支付76万元货款。故王某一直认为其是与潮鲜水产经销部存在买卖关系,并且马某乙为潮鲜水产经销部业主。
2018年,芦某不再继续订货,王某遂与芦某商议对账结款,但由于双方未约定单价,马某乙与芦某认为其已支付所有货款,王某则主张尚有货款未付清,经多次催促无果后王某以潮鲜水产经销部、马某乙、芦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潮鲜水产经销部业主马某甲主张本案与他无关,从未见过原告王某,更没有与其建立买卖合同关系。直至此时,原告王某才发现一直错认马某乙为潮鲜水产经销部业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芦某联系购货时以潮鲜水产经销部名称出具收条,导致原告王某误以为是在与该水产经销部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并常年发货,系芦某以该水产经销部的名义与原告王某建立买卖合同关系,马某乙系该水产经销部的实际经营者,其夫妻二人以该水产经销部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据此,对于欠付货款,应由潮鲜水产经销部承担还款责任,马某乙与芦某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货物单价,虽未有书面合同或双方约定,但以原告王某提交销售价格较低的某电商同类产品价格为参考,符合市场一般水平,应据此标准计算应付货款。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判决潮鲜水产经销部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货款41.92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马某乙、芦某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将营业场所或资质出借给他人使用,发生纠纷时可能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营业者应提高风险意识,发现他人擅自使用或冒用自身名称或资质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制止。同时交易安全无小事,规范签约是关键。交易应当精准核实相对方信息,无论合作时间长短、关系亲疏都应规范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营业执照全称以及关键交易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清造成主体、条款的混淆。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