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7-31 11:09:35 阅读量:
7月29日上午,西咸新区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进案发地村委会,公开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案。50余名群众旁听庭审,“沉浸式”体验普法课堂。
案情简介
2023年以来,刘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粘网等禁用工具,非法捕猎包括黄雀、金翅雀、暗绿绣眼鸟、黄喉鹀、红胁绣眼鸟等野生鸟类22只,并在鸟市出售牟利。2025年6月17日,西咸新区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鸟类22只及作案工具。
法院审理
庭审中,合议庭严格按照庭审程序,引导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序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经审理,综合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现场普法
庭后,西咸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干警向群众发放珍稀鸟类图集、张贴爱护野生鸟类倡议书,面对面进行法律知识答疑。活动结束后,一名旁听人员感慨道:
“我是第一次近距离接触刑事案件庭审,心里既激动又震撼,通过这堂‘法治课’,不仅让我们知道不能随便狩猎,勿存侥幸心理,也让我们环境保护意识有了很大的提升,对倡导全民守法、爱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意义很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供稿| 西咸法院
作者| 宋佳洋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