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7-28 09:57:09 阅读量:
近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采用“三名审判员+四名人民陪审员”的模式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派出检察官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行职责。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7月起,被告人某甲通过搜索引擎寻找存储有公民贷款信息的网站,使用渗透软件对部分贷款网站进行渗透,非法获取网站后台访问权限,编写爬虫脚本爬取贷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收入、财产、信用等公民网贷信息。
2023年11月,被告人某甲经某乙(另案处理)介绍认识某丙(已起诉),从某丙处了解到可通过爬取机票销售平台旅客乘机信息牟取更大利益。2024年3月13日至5月10日,被告人某甲与某乙前往境外,按照某丁(身份不明)安排对国内机票网站的旅客乘机信息进行爬取。某甲等人利用上述渗透软件非法获取国内某机票销售平台的后台访问权限,通过爬虫脚本批量爬取乘机旅客个人信息并提供给他人获利。后某甲通过境外软件向境外买家发送保存有公民网贷信息的数据库,对方向某甲支付款项。
2024年6月13日,被告人某甲在家中爬取旅客乘机信息时,被警方抓获,并查获笔记本电脑、手机、硬盘、无线网卡、U盘、电话卡等工具。经勘验,存储的公民网贷信息经提取并以手机号为唯一字段进行去重后为412771条,存储的旅客乘机信息经以身份证号码为唯一字段进行去重后为216623条。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经查询验证均为真实有效信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被告人某甲的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某甲违反法律规定,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侵害了众多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某甲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人民币48719.66元。
被告人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所提诉讼请求亦无异议。
本次庭审邀请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人民监督员、检察机关代表、被告人家属及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该案将择日宣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大数据信息化时代,大数据确实为日常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但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日渐凸显,个人信息的泄露、非法收集、买卖轻则造成电话短信骚扰,重则引发电信诈骗等刑事犯罪。因此,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提升个人信息保护能力,守护个人信息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七十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侯宜均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