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销售假电池?当心"触电"!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7-09 10:00:55 阅读量:

显眼的电池Logo

一模一样的产品说明

没有差异的精美外盒

便利店买到的名牌电池

居然是假冒的!

案件回顾

原告福建南某公司系“南孚”“聚能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我国知名的从事小电池研发、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南孚、丰蓝、传应等各类型号的家用小电池及燃气电池,产品畅销全国并远销60多个国家和地区。

原告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被告某便利店存在销售假冒“南孚”电池的行为,经原告调查取证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被告则于庭审中抗辩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便利店销售的电池外包装及电池本身上标注的“南孚”“聚能环”字样,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合法来源抗辩设立的目的是督促侵权产品销售者完善进货渠道管理,在诉讼中向权利人披露上游供货商,以便权利人逐级向上游供货商主张责任,最终找到并打击侵权产品的生产源头,从根本上消灭侵权现象,维护权利人利益。

此时,被告作为终端销售者,承担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责任,在作出判决前,被告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则由被告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被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法官说法

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产品,不仅侵犯了原告商标权,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声誉,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现象。同时,假冒电池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使用不当可能危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

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同时也警示广大经营者应规范进货渠道,严格审查商品来源,避免因销售侵权商品而承担法律责任。另外,广大消费者需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电池,注意正品的鉴别方法,以防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

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来源:西安雁塔法院

作者:孟元元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