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6-24 17:19:47 阅读量:
为进一步增强全民禁毒意识, 6月23日上午,在第38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西安未央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首例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案。
【案情简介】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被告人贺某某在我市郊区某废弃民房内发现一装有植物果实的蛇皮口袋,其使用手机识图搜索后确认为罂粟,遂全部带回至其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某小区家中,后装进木制笼中存放于该小区单元楼楼顶。2024年6月27日,有路过群众发现贺某某存放的植物果实,怀疑为罂粟,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称量、鉴定,从被告人贺某某处查获的植物果实及种子均为罂粟,该物种属于法律规定的毒品原植物,果实毛重460余克,剥壳后种子重240余克;根据种子发芽实验结果,送检种子平均发芽率为72%,具有较高活性。
庭审中,被告人贺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原植物种子,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2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鉴于被告人贺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过往无违法犯罪前科,综合考虑其此次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最终以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扣押的罂粟果实及种子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法官普法】
罂粟是制取鸦片的主要原料,含有较高的成瘾性成分,罂粟壳、罂粟浓缩物及提取物均被列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我国法律对罂粟实行全面严格管制,严禁任何人非法种植罂粟以及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或幼苗。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民众,要不断提高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和能力,若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可疑的毒品原植物或其种子、果实,应立即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置,切勿因一时好奇或侥幸心理而私自留存,更不可尝试种植或加工,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共同营造绿色无毒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
(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
(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王雨昕)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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