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小哥”在为谁“打工”?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6-10 11:03:29 阅读量:

在快节奏的现代生活中,“快递小哥”是物流网络中的关键角色。在这一新兴行业中,快递员与外包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界定呢?二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凯达公司与速运同城公司签订一份《速运同城公司合作商运营范围协议》,约定凯达公司运营区域为鄠邑区。2023年3月20日,王东登录速运同城平台,缴纳骑士保证金。次日,凯达公司股东孙全邀请王东加入速运同城商圈骑士沟通群,王东在骑士群里接单配送。

后王东与凯达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王东诉至西安鄠邑法院,要求确认其与凯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给我安排工作,还给我发

工资,我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

关系……

原告自己在速运同城平台注册

成为骑手,其自主承揽速运同

城相关业务,与我公司无关……

 

庭审中,原、被告各执一词。

承办法官杭锋经审理认为,凯达公司承揽速运同城公司在鄠邑区的配送业务。王东经凯达公司股东孙全邀请加入骑士群,孙全向王东派单并向其支付工资。孙全的行为属于职权范围,其行为后果应由凯达公司承担。以上事实能够证明王东接受凯达公司的管理且从事凯达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王东、凯达公司均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王东从事的派送业务属于凯达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王东与凯达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和人身上的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故法院确认王东与凯达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一审判决作出后,凯达公司不服,上诉至西安中院,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及公司名均系化名)

法官提醒

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从业者数量日益增长。目前,这类灵活就业群体在劳动关系认定和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在此,法官提醒各位从业者:入职前应详细了解相关平台及合作企业的用工模式,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仔细查看合同签订方是平台公司还是外包公司,亦或是第三方劳务机构,重点关注合同中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报酬支付、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条款。在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派单记录、考勤打卡记录、薪资明细以及与平台或外包公司沟通的聊天记录等信息。

 


作者| 张娜

编辑| 李娟

责编| 郑黎波

主编|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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