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首例!“外嫁女”能否享有征地补偿?判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5-30 10:18:36 阅读量:

近日,西安灞桥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5年5月1日正式生效后,灞桥法院适用该法判决的首起案件。

案情介绍

小李于1980年出生,自出生即将户籍登记在被告灞桥区S村,并且一直在该村居住生活。2005年小李与长安区某村村民小张结婚,婚后户籍一直未迁出,仍登记在S村处。2015年小李因感情不和与小张离婚,离婚后小李回到S村一直居住生活至今。2025年,S村因集体土地征收,给每位成员发放征地款11000元,未给小李发放。

S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辩称按照村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对“外嫁女”不予分配。S村认为根据以往的农村习俗,小李丈夫系其他村组村民,小李结婚后应将户籍迁入夫家村组,小李因自身原因未迁转,已丧失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多次协商无果后,小李将S村诉至法院,要求享有集体收益。

法院审理

灞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本案中,小李自出生落户于西安市灞桥区S村,并长期在该村居住生活,其虽与其他村组村民结婚,但因户籍未迁出,并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其离婚后亦长期居住生活在S村,故其始终享有S村成员身份。S村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时,以小李丧失S村成员身份为由拒绝向其发放,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小李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支持了小李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长期以来,“外嫁女”等身份标签一直是村集体组织不向该类人员发放集体收益的理由。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不仅有力保障了“外嫁女”们的合法权益,更以法律形式表明了,村规民约不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该法强调了,只有依法确认集体成员身份,维护村民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保障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全面促进乡村振兴。


作者:白 丹

编辑:侯宜均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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