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5-28 10:25:27 阅读量:
5月2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蓝田法院少年审判庭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件入选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创新引入家事调查制度 精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甲某诉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二:离婚自由并非绝对 抚养责任优先落实──甲某诉乙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三:打击治理两手齐抓 案涉双方一体保护──甲某等五人抢劫、强奸、强迫卖淫案
案例四:依法严惩猥亵恶行 筑牢司法保护屏障──甲某猥亵儿童案
案例五:“最后一劝”消除安全隐患 “依法履职”护佑儿童成长──甲某诉某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例六:全面开展延伸工作 切实预防校园纠纷──甲某诉乙某、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案例七:明晰“自甘风险”适用边界 助力校园活动健康有序──甲某诉乙某、某中学健康权纠纷案
01
创新引入家事调查制度
精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甲某诉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甲某与乙某育有一子,孩子患有童年孤独症。双方离婚后约定孩子由乙某抚养。2024年,甲某因与乙某对孩子的教育理念及教育方式产生分歧,遂诉至法院,要求孩子由其抚养,孩子因不愿乙某将其送至普通学校学习,向法庭表示愿意跟随甲某生活
裁判结果
法院联合妇联、学校、社区、民政、教育行政部门对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开展家事调查,最终根据多方参与评估的调查结果,认定母亲乙某的抚养能力优于父亲甲某,经过法官开展家庭教育,乙某也愿意尊重孩子意愿,同意将孩子送至特殊学校学习。综合以上因素,法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最终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孩子由乙某继续抚养。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未成年人系特殊儿童,存在一定认知局限,法院无法从其自我表达中判断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因此创新引入家事调查制度,突破传统家事案件审判中“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调查为辅”的模式,通过联合妇联、学校、社区、民政、教育行政部门等社会力量,对父母双方家庭环境、亲子关系、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受教育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真实现状、未来发展和需求,最终根据调查结果对比评估父母双方抚养能力,从而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裁判。民事诉讼家事调查制度的引入,促使法官在裁判中能够全面考量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从而推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法律条文走向现实。
02
离婚自由并非绝对 抚养责任优先落实
──甲某诉乙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乙某离婚。诉讼过程中,乙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婚生女甲某1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甲某1幼年被确诊为多重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等,自6岁起一直跟随爷爷奶奶在老家生活,在当地的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甲某1年满16岁即将从特殊学校毕业,年迈的爷爷奶奶无力继续照顾。本案审理中,甲某与乙某均拒绝直接抚养甲某1,形成令人无奈的“拒养僵局”。庭审结束后,法官多次进行劝导调解,但双方态度坚决,坚持离婚且拒不抚养孩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具有不可推卸性。在甲某1的抚养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前,准许离婚会让孩子陷入无人抚养的艰难境地。甲某与乙某应当从孩子的切身利益出发,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故依法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考虑到甲某1的特殊情况,父母不愿意抚养,爷爷奶奶又无力照顾,法院在判决时向甲某和乙某送达《家庭教育令》,要求甲某和乙某必须切实履行对甲某1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凸显了父母对子女抚养责任的不可推卸性,即便面临离婚等情况,也不能逃避对子女尤其是特殊子女的抚养义务,对社会公众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提醒父母要切实履行法定责任。法院在审理涉及特殊子女抚养案件时,应当充分考量子女的特殊情况和权益,不能简单化地准许离婚,避免因父母逃避责任使孩子陷入生活困境。本案裁判为保障智力残疾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范例。此外,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强制要求父母履行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是司法推动家庭教育责任落实的具体措施,对构建良好的家庭关系、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03
打击治理两手齐抓 案涉双方一体保护
──甲某等五人抢劫、强奸、强迫卖淫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被告人甲某等五人针对在校学生实施抢劫犯罪3次,劫得手机4部及人民币156元;实施诈骗活动1次,骗取手机1部及人民币250元;通过暴力手段控制强迫学生乙某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在此过程中部分被告人还强奸了被害人乙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等五人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并根据各自犯罪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十六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结伙侵害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一、二审法院审理中,始终坚持对未成年被害人和未成年被告人“双向保护”原则,并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一方面约见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了解案发后被害人的心理康复情况及诉求,邀请陕西省儿童心理学会为被害人提供心理辅导,并通过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等方式,全面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积极回归校园;另一方面,对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组织公诉人、各被告人的监护人、辩护人形成合力,共同在法庭上对未成年被告人展开有针对性的法庭教育,通过法庭教育促使各被告人正确认识所犯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各监护人也认识到对子女教育存在的不足,表示愿积极配合对子女的教育挽救。一审宣判后,法官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未成年人教育、成长问题,分别向各被告人、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制发了法理情交融的判后寄语,以电话联系、赴监狱探望等方式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改造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学习生活持续予以关注,努力使涉案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在感受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充分体悟到来自司法的关爱与温情。
04
依法严惩猥亵恶行 筑牢司法保护屏障
──甲某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某与乙某1自2020年起在西安市某村租房同居,乙某1的女儿被害人乙某2(女,案发时11周岁)随甲某和乙某1生活,并与甲某以父女相称。2023年9月某日,甲某在租住房卧室内对乙某2实施猥亵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对被告人甲某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甲某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每个孩子都是国家社会未来的栋梁,性侵、猥亵未成年人,是一种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性质极其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极大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安全感、幸福感,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本案系利用特殊关系实施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特殊身份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丧失伦理道德,给被害儿童造成严重心理创伤,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从严惩治,斩断“罪恶之手”,以法治力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05
“最后一劝”消除安全隐患
“依法履职”护佑儿童成长
──甲某诉某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未成年人甲某在无家长陪护的情况下,在小区喷泉池玩耍时不慎摔伤,因该小区物业公司拒绝承担相应责任,双方经社区、派出所调解无果,甲某父亲遂以甲某之名将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为最大限度减少诉讼程序对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影响,促进矛盾纠纷一次性化解,并实质性解决案涉小区安全隐患问题,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法官坚持“最后一劝”,深入了解发现甲某父亲的真实诉求不仅是赔偿,更是对安全隐患的担忧,遂以“责任分担+风险预防”为切入点,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同意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现场向业主诚恳致歉,并立即对小区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
典型意义
贪玩是小孩的天性,无人陪护情况下,在有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玩耍受伤时,小孩家长和公共场所管理人的责任应该如何承担?本案以“责任分担+风险预防”为切入点,在合理划分家长与物业公司过错比例基础上,从防范类似安全事故再次发生、营造安全的儿童游乐环境角度出发,促成物业主动致歉、承担赔偿并整改安全隐患,以“一案化解”防范“一个小区”类似安全事故再生,既避免机械适用法律条款可能激化的对立情绪,又通过需求分层找到矛盾化解平衡点,修复信任裂痕,更让孩子们能够“玩的安心、玩的放心”,取得“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06
全面开展延伸工作 切实预防校园纠纷
──甲某诉乙某、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某与乙某均系某小学四年级学生。2021年11月某日课间休息期间,甲某在与乙某玩耍过程中受伤,致甲某牙齿受损。甲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乙某、某小学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伤系乙某造成,故甲某诉请乙某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考虑到甲某系某小学学生,且系在课间受伤,某小学未尽到必要的教育及管理义务,应对甲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甲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在案证据重新认定了事发经过,对各方责任比例予以改判,判决由某小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由甲某自担35%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校园内安全事故案件。案件虽小,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大问题”,法院在依法办案的同时,格外注重做好审判职能延伸工作。案件审理过程中,特邀教育局、团委相关人员及五所中小学的校长观摩庭审,当庭就该案涉及的未成年人家长家庭教育履职、学校安全管理、教育等问题进行了法庭教育,庭后就如何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校园纠纷召开座谈会。案结后法院向涉案学校发出司法建议,指出校园安全教育与管理的漏洞;就涉校矛盾纠纷化解、预防青少年犯罪等问题向教育局发出社会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就在中小学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及校园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与教育局签署校园法治工作协议,推动建立常态化工作预防机制。该案审理中积极运用法庭教育、司法建议等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取得良好效果。
07
明晰“自甘风险”适用边界
助力校园活动健康有序
──甲某诉乙某、某中学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某(13周岁)与乙某(13周岁)均系某中学学生。2024年3月某日中午,甲某与乙某在学校操场乒乓球台上掰手腕时,致甲某胳膊受伤。2024年7月,甲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某中学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掰手腕”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竞技性体育活动。甲某与乙某自愿自主参加掰手腕活动,事故发生时均系已年满13周岁的初中生,根据其年龄、智力水平足以预见掰手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可以作出理性的分析及谨慎选择。同时,二人在年龄、身体素质方面并不存在明显差距,且在掰手腕过程中两人相持不下时,一方使用爆发力将另一方手腕掰倒,导致甲某在此情况下受伤,亦符合该项竞技活动的一般活动规则,不能据此认定乙某对甲某受伤后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甲某与乙某掰手腕的行为,符合《民法典》关于“自甘风险”之法律规定,故乙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某中学并非本次活动组织者,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了相关安全提示,事发后亦积极配合解决相关事宜,尽到了充分的教育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甲某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裁判通过对自甘风险原则在校园“掰手腕”活动中适用边界的分析研判,确立了校园活动固有风险性认定及法律适用需结合社会一般认知、运动规则及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等进行综合判断。该标准既有助于避免不当扩大活动参与者的责任,也为学校开展体育活动划定了合理的安全预期。同时还充分考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的风险识别能力,活动组织过程中是否存在同伴胁迫、老师强制等外部干预因素,严格审查活动参与者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恶意挑衅等超出正常竞技范畴的行为,强化同类案件裁判的统一性。本案裁判还明确对于日常校园文体活动,若学校已经履行了基础安全保障义务,不宜因偶发伤害认定学校存在过错。通过明确学校的责任边界,既防止学校为“规避法律风险”减少校园文体活动的开展,又为学校完善运动风险防控提供司法指引,从而倡导学校鼓励学生课间自由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健康、阳光、快乐成长。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