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5-26 09:58:56 阅读量:
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由于在某些方面存在相似性,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容易被混淆。当一位建筑工人在作业中意外受伤,承包方坚称“承揽关系”以求免责,劳动者却主张“劳务关系”维护权益。西安莲湖法院李娟法官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厘清“承揽”与“劳务”,破解了这场法律关系的“罗生门”。
钢筋工老郭(化名)在某住宅小区改造工地作业时,因未站稳、脚下打滑摔落至地面,造成脚部受伤。因伤情初期不明显,老郭由工友搀扶回宿舍休息,次日因疼痛加剧才就医并通知“包工头”方某(化名)。此后,老郭因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向该项目承包方华兴公司(化名)及方某索赔。但华兴建筑公司和方某却均以“双方系承揽关系”为由拒绝赔偿,老郭的维权之路一时困难重重。这场突如其来的意外,让这个靠体力活养家的农民工陷入了维权困境。老郭因此将承包方、分包人诉至莲湖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七万余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持已见,剑拔弩张。承办法官李娟努力缓和双方情绪,对案件事实抽丝剥茧,并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现场见证人员进行了调查,案件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华兴建筑公司承接某住宅小区改造工程后,将外廊及电梯加固项目违法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体方某。方某通过求职平台招募老郭,口头约定由老郭组织工友完成3栋楼的钢筋焊接、绑扎工作,按每栋楼5000元结算费用。老郭随即携一名同乡进场施工。
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承办法官分别组织三方当事人多次对该案进行调解,向原告分析释明其自身在该次受伤中未尽到谨慎的安全注意及自我保护义务,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向华兴公司及方某释法明理,释明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认定标准,重点分析了两种法律关系的本质区别,即劳动者所提供的工作是否系以其特有的技能、需付出智力工作从而最终交付相应的技术成果,还是仅提供单纯的劳务本身。在本案中老郭与方某达成的口头约定明显属于劳务合同。同时法官向华兴公司释明了发包方如将建筑劳务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主体,依据《安全生产法》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华兴公司与方某从最初的坚决拒绝赔偿到后来积极参与、推动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华兴公司与方某连带向郭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3000元,并当庭全额支付。
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了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发包企业及自然人雇主进行了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合法分包、规范用工方式,建立和谐的劳务用工关系,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法官说法
劳务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相互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为:
一、主要目的不同。劳务关系是劳动者提供劳务本身,强调劳务提供的过程;承揽关系侧重于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
二、主体地位和独立性不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用工者的指挥和管理,用工者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方式、内容进行安排和调整;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具有较强独立性,定作人一般只对工作成果提出要求,不干涉承揽人具体工作过程和方式。
三、风险承担不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一般由用工者承担侵权责任;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定作人在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时,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报酬支付方式不同。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较为灵活,可以按小时、按天、按月等支付,通常具有一定的规律性。承揽报酬一般是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且经定作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或根据工作进度分阶段支付。
五、对技能的要求不同。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不一定需要具备特定的专业技能,多数情况下提供的是普通的体力或简单的脑力劳动;承揽人则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知识或设备,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并交付相应的智力成果,如设计师、律师、会计师等提供专业性服务,或者具备专业生产设备的加工厂等。
编辑:侯宜均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