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5-13 09:27:20 阅读量:
安排工作有门路,不用考试就能拥有正式工作,你心动了吗?西安临潼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帮忙找关系安排工作”为由实施的诈骗案件。
案情简介
李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2024年3月,从部队退役的陈某请求李某“托关系”为其找工作,李某遂联系某人力资源公司业务负责人,被告知某公安局招收辅警,但目前不招录。李某却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为陈某安排某公安局民警工作,骗取陈某信任。
2024年3月17日至7月13日,被告人李某以安排工作需要报名费、材料费、服装费等为由,从陈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94932元。作案后,所得赃款均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又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说法
求职者在找工作时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以花钱“托关系”、“走后门”、“找门路”的方式谋求工作不可取。需通过正规渠道,凭借自己的真才实学竞争,避免上当受骗。
在法律上,通过中介机构找工作通常属于委托关系或中介关系,如果受托人或中介成功撮合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需按约定支付报酬。这种基于服务合同的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属于违法行为。
非法请托行为就可能涉及民事欺诈或诈骗罪,民事欺诈行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目的是谋取一定的利益,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如果以虚假承诺为诱饵,实施诈骗为目的的帮人找工作,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诈骗罪。
实践中几种对于涉嫌诈骗行为按民事纠纷处理的情形:
1.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诈骗罪:被害人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直接证据),公安机关可能不予刑事立案,建议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2.经济纠纷与诈骗的界限模糊,如合同履行中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履约,但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最初即具有诈骗故意,可能被认定为民事违约。
3.涉案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诈骗罪立案标准通常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若金额不足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可能通过民事诉讼保障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作者:任 璐
编辑:侯宜均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