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5-09 09:14:38 阅读量:
当亲情与法律相遇,
司法如何守护血脉传承?
一起看似普通的继承纠纷案,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规定而意义非凡。
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继承纠纷案件,不仅明确了甥侄代位继承的法律适用,更在法理与人情间架起了温暖的桥梁。
2024年10月,年过八旬的刘老先生因病离世,留下房产和百万存款。老人一生无儿无女,父母、配偶均先其去世,四位兄弟姐妹中仅有弟弟和妹妹健在,哥哥、姐姐早年离世,各留下两名子女。因老人生前未立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遗产分配问题引发家族纠纷。两位健在老人主张,作为直系兄弟姐妹应继承大部分遗产;四位甥侄辈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他们有权代位父母继承遗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刘老先生生前未订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应适用法定继承。因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鉴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姐均已去世,应由其弟弟、妹妹及兄姐之子女代位继承。法院综合考虑各继承人对老人的照顾情况,最终判决:刘老先生弟弟继承25%、妹妹继承23%,四位甥侄辈各继承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设侄甥代位继承规定具有双重意义:一是鼓励亲属间互助赡养,增进亲情交流;二是保障遗产在家族内部流转,减少无人继承情况。本案不仅涉及遗产分割问题,更关乎家族血脉延续。判决结果体现了对每位家庭成员的尊重和对亲情的呵护。法官特别提醒,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可有效避免继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作者:郑毅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法制信息咨询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