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预付式”还是“预负式”?最高法新规助力消费维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5-08 09:54:46 阅读量:

刚充值不久,健身房跑路?

才上了几堂课,培训机构换人了还要加钱?

KTV充完会员,闭店了?

预付式消费导致的“信任危机”如何破局?

近日,西安碑林法院民四庭周伟法官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案件。2023年11月,贺某在某培训班(实际主体为某A公司)为自己的女儿购买了80节乒乓球课程,带女儿上了十几节课后,B公司员工在微信群中发送告知函,说明A公司的经营权已经转让给B公司,且要继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成本费才能享受剩余的预付课程服务,贺某不同意该方案,要求退款被拒,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贺某和A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预付式消费合同,判决由A公司向贺某退还剩余课程费用,该判决已生效。

上述案件触及预付式消费合同本质。预付式消费,是指在健身娱乐、餐饮住宿、教育培训及商业零售、歌剧影院、美容美发、洗浴服务等休闲娱乐行业出现的“先付钱后消费”消费模式。从法律关系上看,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双务合同关系,消费者负有预付费用的义务,经营者则承担在约定期限内提供符合约定商品或服务的责任;预付式消费合同是一种具有明显的继续性和非即时履行性特征的格式合同,这使得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商家直接侵犯消费者权益,将导致预付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27条,就适用范围、责任主体认定,合同的解释、效力和解除,预付款的返还和赔偿责任、“卷款跑路”的责任,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填补了预付式消费领域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空白,使得相关案件有了更明确的依据。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1.应理性评估自身需求,充分考虑自己是否会长期使用该服务或商品,避免因优惠福利而冲动消费;2.仔细考察商家信誉和经营状况,提前关注商家营业执照、市场口碑、经营年限等信息;3.在预付消费前详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预付卡的功能、使用范围、有效期限、退卡(款)条件、违约责任等事项,对于模糊不清或涉及高额回报返现的内容,务必与商家确认清楚后再决定是否签署;4.妥善保存消费凭证,包括预付卡、付款凭证、消费记录等,保留维权关键证据。


作者:张令怡

编辑:侯宜均

责编:马 宁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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