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立下遗嘱,为何未解纷争?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4-09-09 10:08:11 阅读量:

生活中,因遗产分配问题引发的家庭纠纷时有发生。而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作为被继承人重要的遗产规划工具,不仅体现了被继承人对个人财产的深思熟虑,也承载了对家庭未来和谐的深切关怀。但当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并存且内容发生冲突时,该如何确保遗产的公平、合理分配?

 

基本案情:

老赵是一位独居老人,育有一子一女。老赵担心自己去世后子女因遗产问题产生纠纷,决定立下遗嘱明确财产分配。由于年事已高且视力不佳,老赵便请邻居小李代书,并邀请朋友老高作为见证人。遗嘱中,老赵将自己的房产留给儿子赵甲,存款则留给女儿赵乙。后老赵因身体原因需要人照顾,但儿子赵甲和女儿赵乙都因外地工作繁忙无法常伴左右。为此,老赵与侄子小赵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约定由小赵负责其晚年生活起居、医疗护理等费用,并在老赵去世后获得其20%的财产作为补偿。老赵去世后,其子女和小赵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子女认为应按照老赵的遗嘱进行分配,而小赵则主张自己有权依据遗赠抚养协议获得相应份额。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何者优先。被继承人老赵生前留下代书遗嘱一份,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了年、月、日,故该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系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而老赵与小赵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明确约定了小赵的抚养义务以及对遗赠人老赵财产的处分,并且有证据表明小赵履行了对老赵的生养死葬义务,因此该遗赠抚养协议成立并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本案中,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都是真实合法有效,故遗嘱内容与遗赠抚养协议内容冲突部分,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内容执行。因此,老赵名下财产中20%的部分应当归侄子小赵,剩余80%财产中房产归儿子赵甲、存款归女儿赵乙。

法官提醒:当被继承人生前同时设立了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原则上二者在各自的范围内各自执行,互不干涉。但因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包含财产赠与和抚养义务,故在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发生冲突时,应优先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处理冲突部分。同时,家庭和谐是遗产顺利传承的重要保障,继承人之间应相互理解、包容和支持,在处理遗产分配问题时,应加强沟通与交流,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家庭矛盾,从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供稿 :城固法院

作者:张芫塬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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