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老年人超市受伤,谁担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4-01-01 21:05:34 阅读量:

 

如今,网购变成了年轻人的基本消费购物方式,而老年人就成为线下超市购物的主力军。那么,在线下购物时,老年人在经营场所受伤了,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案情回顾

 

七旬老人赵某同女儿去超市购物时,因超市地面散落有面条未及时清理且未放置警示标识,致使原告踩到面条后摔倒受伤。其女儿拨打急救电话将赵某送至医院治疗,先后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及右下肢功能障碍。赵某认为超市作为经营管理者,在超市地面散落货品时,未及时清理且未设置警示标识,致使赵某踩到后摔倒受伤,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摔倒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故将超市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

超市称,虽然地面散落有货品未及时清理,但系其他顾客将货品从货架取下未及时放回原处所致,不应为其他顾客的行为担责。超市存在过错,也只应在补充责任范围内酌情减轻赔偿责任,并且事故发生后被告积极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了医疗费八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对于进入其利益范围的人应保证其合理性安全。本案中,超市未防范或者制止其他顾客的行为,也没有在货品散落后及时发现、清理或围挡,并提醒过往人员注意,亦未在原告摔倒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故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承担侵权责任后,可就超出其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范围承担的赔偿责任向案外人追偿。原告自身年事已高,有其女儿陪同,在逛超市的过程中其与家属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其自身对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高新法庭 雷君法官

 

老年消费者日渐成为线下实体购物的主力人群,超市菜场等公共场所应如何更好地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商超等公共场所经营者要注重货物的整理、地面的清洁,对自己场所的设施要及时维护,对负责安全保障的工作人员也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此外,如果顾客在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要及时送医同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并注意保存监控视频。另一方面,家中如果有老人外出时尽量有家属陪同,以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高新法庭

编辑:刘一笑

审核:姚启明

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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