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3-06-28 15:34:33 阅读量:
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增加,因为人情往来经常发生因租赁、借用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实际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张三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车辆投保有交强险,他将车辆借给了李四,李四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人受伤,后路人诉至法院,要求张三、李四和为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四是最有效控制机动车危险的主体,也是直接享受机动车运行利益的主体,该机动车的事故责任部分应当由为该车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限额外若有不足部分再由驾驶人李四承担。而张三将车出借给李四后,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张三无法管控机动车的驾驶风险,也无法控制驾驶人的注意义务,故本案中判决张三不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当中,经常会出现亲友、朋友、同事借用车辆的情况,那么在借车的时候,我们应该怎样防范法律风险呢?如果张三的车辆长期未维护保养,存在安全隐患的可能,是不能出借的。张三借车前,要了解李四有无合法驾照或驾照的准驾车型与其车辆是否符合,或李四是否有饮酒、服用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等情况,如果存在上述情况,那么张三就应该保持谨慎态度,果断拒绝,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麻烦。一旦李四存在不宜驾车的情形,张三仍同意李四驾驶自己机动车的,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张三完全尽到上述注意义务是否就完全不承担赔偿责任呢?未必,还有一种情形一定要注意,《审理道交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张三作为车辆的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李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强险各项损失赔付限额为20万元,即张三要在不超过20万元的范围内按照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车主若要降低车辆出借的风险,需要做到:出借谨慎、按时审验、勤于维护、保险齐全。
来源:汉中汉台法院 徐熠
栏目协办:北京浩天(西安)律师所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