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 应取之有道

时间:2021-04-07 10:05:1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杨晏

君子爱财 应取之有道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者事后丧失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自己取得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但关于返还的范围,则因不当得利者主观心态而大有不同。近日,未央法院速裁审判庭就审理了一起恶意不当得利纠纷案。

被告郑某系原告陕西某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2020年10月,在工作过程中,自行收取客户支付给公司的运输费用,但并未交至公司账户,后经公司查账发现。几番协商无果后,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运费1.5万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在刘晓国法官的指导下,法官助理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并与双方电话沟通,厘清案件事实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调解。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耐心讲解《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最终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退还运费及利息。随后,法官制作民事调解书向双方送达。

被告郑某说道:“感谢未央法院为我上了一堂法治课,现在我心里踏实多了,做人还是要以诚信为本。”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为善意得利人,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为恶意得利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若不当得利为恶意,除返还取得利益外,还应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如为善意,仅需返还现存利益。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无论是财富还是其他利益,都要靠自己勤劳的双手去获取,遵法律、守诚信、讲道义,牢记“民生在勤、勤则不匮”,不获不当利益、不取不义之财,共同营造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氛围。(杨晏)

编辑:孙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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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