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立法依法惩治失德行为对违法失德艺人复出说“不”

时间:2021-12-01 16:00:45来源:法治日报作者:蒲晓磊

11月23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网络表演(直播)分会公布了第九批网络主播警示名单,警示人员共计88人,其中包括吴亦凡、郑爽、张哲瀚等演艺人员,这也是首次将违法失德艺人纳入网络主播警示名单。

就在同一天,中央网信办在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规范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违法失德明星艺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全网统一标准,严防违法失德明星艺人转移阵地、“曲线复出”。

这也意味着,违法失德艺人不仅可能会断送演艺生涯,其试图依靠当网络主播来“曲线复出”的路子也会被堵死。

“互联网环境的净化和清朗,不仅需要相关部门的持续整治,还需要有制度的保障,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劣迹艺人转移阵地洗白、复出,从而彻底消失在公众视野中。”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法治日报》采访时说。

针对劣迹艺人等问题,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今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律系主任郑宁认为,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对“劣迹艺人”作出规定,意在为惩治违法失德艺人建立长效机制,但该规定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可以总结相关整治经验,对该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后果进行更精细的设计,平衡好公共利益以及投资方、主创人员的合法权益。

低俗炒作屡禁不止

《通知》指出,近年来,网上泛娱乐化倾向、低俗炒作现象屡禁不止,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等不良文化冲击主流价值观,一些网上有关明星的宣传信息内容失范,绯闻八卦、隐私爆料占据网站平台头条版面、热搜榜单,占用大量公共平台资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通知》的下发,是相关专项行动的延续。在此之前,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曾多次下发文件并开展专项行动,对违法失德等文娱领域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治。”郑宁说。

今年6月,中央网信办启动了为期两个月的“清朗·‘饭圈’乱象整治”专项行动,重点围绕明星榜单、热门话题、粉丝社群、互动评论等重点环节,全面清理“饭圈”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挑动对立、侮辱诽谤、造谣攻击、恶意营销等各类有害信息。

为切实解决账号运营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10月18日召开“清朗·互联网用户账号运营乱象专项整治行动”全国视频工作会议,要求紧盯“炒作明星八卦等泛娱乐化信息,引发网民互相攻击的账号”等账号运营乱象。

郑宁指出,根据权责利对等的原则,公众人物理应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带头守法遵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公众人物的违法失德,往往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在不良“饭圈文化”的侵蚀下,还可能引起粉丝互撕谩骂、拉踩引战、造谣攻击、恶意“洗地”等问题,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和规范,对社会价值观将造成巨大的冲击,特别会给广大未成年人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对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加强规范非常必要。

“监管部门对于娱乐明星网上信息的持续规范,是对相关信息传播中的一些错误行为进行纠偏,意在有效遏制行业不良倾向,廓清文娱领域风气。”朱巍说。

履行平台主体责任

规范娱乐明星网上信息,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有一个重要主体必须加以重视——互联网平台。

朱巍认为,互联网平台是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之一,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尤其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使得平台有能力、有义务做好监管工作,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

近年来,在相关的治理活动中,平台主体责任越来越被重视。例如,《通知》从内容导向、信息呈现、账号管理、舆情机制4个方面提出15项具体工作措施,力求有效规范娱乐明星网上信息。《通知》要求,加强对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粉丝团(后援会)、娱乐类公众账号、MCN机构等账号和主体的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同时要求网站平台建立健全涉娱乐明星网上舆情监测、处置和引导机制。

“平台治理非常关键,因为平台往往连接着MCN机构、艺人,对于文化产品生产、传播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平台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从资格准入、事中、事后等全过程尽到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要压实经纪机构和MCN机构责任,加强对艺人的培训和管理。”郑宁说。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认为,互联网平台在娱乐明星信息规范的过程中,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平台不应被动等待监管,而是应当主动承担主体责任,积极制定规则,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按照“同一明星同一事件原则上只能在热搜榜单出现一条信息”的原则,规范信息呈现。同时,要严格明星经纪公司和粉丝团账号管理,加强授权、认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完善立法强化执法

针对流量至上、“饭圈”乱象、违法失德等文娱领域出现的问题,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违法失德艺人惩处,有效遏制行业不良风气。

“近年来,我国对文化行业的治理呈现出两大特点,一方面,治理内容从以文化产品的内容管理为主拓展为注重主体和行为的监管;另一方面,治理主体从以政府监管为主拓展到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行,信用监管的运用增多。”郑宁说。

我国的一些法律规范,也对演艺人员守法遵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九条规定,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网络表演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管理,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讲解网络表演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内容和行为,增强网络表演者守法意识,引导网络表演者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对于“劣迹艺人”的惩治,还被写入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

“对于违法失德艺人的惩治,要根据其违法失德的性质、程度,予以不同的惩治方式,例如,失德既包括公共道德、职业道德,也包括私德,建议作类型化区分。”郑宁说。

郑宁建议,把主创人员限定在合理且必要的范围,同时,通过下位法或者行业规范对“违反的法律、法规”以及“不良社会影响”予以明确。此外,对限制播放的时间也要有更清晰具体的标准,增加行业的可预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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