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2015年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较以前实现了多维度拓展,民事检察理论的体系也逐步跟新,相比于过去跨度很大。从诉讼结果监督逐步向诉讼过程监督拓展,并对生效裁判监督转向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多方面创新。
民事检察职权的理论基础是民法典和民法理论,民事法律的理论体系不仅形式多样、内容庞大、而且理论蕴涵非常丰富、复杂。因此,检察机关对民事私益诉讼纠纷案件进行监督,不仅要对民法典及民法特别法的规则熟练掌握,还必须精通民法理论,如此才能提出有效的、符合民法和民法法理的监督意见。
这么多年以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体系一直停留在理论阶段,案件数量和质量上不去,民事检察职能没有发挥其真正作用。随着司法改革的实施,检察机关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后的新变化,聚焦法律监督主业,不断加强民事检察领域,切实推进民事检察职能,全面履行各项法律监督业务,强化监督机制体系建设,有效维护和加强法律监督权威和公信力多元化检察监督格局的确立。
目前,基层检察院的监督也呈现多元化趋势,构建以同级监督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以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为中心,以调解监督、违法行为监督、审判活动监督、执行监督等为补充的监督格局,展开对应的一系列工作。从监督的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进行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的传统重点。在开展这项工作时,应当从以下几点深入。一是严格审查受理案件内容。对于当事人申请的案件,严格把控审查内容,必要的时候在受理案件前,可以调查取证,包括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同时应综合考虑裁判的社会效果和作出时的司法政策、社民背景等。二是重点关注案件类型。对于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避免机械办案、孤立办案。三是法律适用明确。对于很多案件,违反法定程序,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公正的,可以不予抗诉,走监督程序的类型。检察机关在决定案件是否抗诉时有一定的裁量权,但是这种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遵循公平、合理的价值目标,对生效裁判采信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与运用程序是否正确,以及案件的处理方式等综合考虑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二、对同案不同判等执法不统一问题进行监督
通过对同级法院案件的大量同类案件研究,发现常有同案不同判的执行案件,很多属于以类案监督方式促进执法标准的统,以此实现司法公正。通过调阅法院执行案卷,从执行人员办理个案为切入点,归纳总结法院诉讼活动中的不规范问题,以检察建议方式予以监督。
针对同案不同判等执法不统一问题进行督促,以类案监督方式促进执法标准的统一,以此实现司法公正。
三、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政诉讼监督,在履行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同时,对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息于履行职责等行为提出检察建议,以监督促管理,以监督促规范,促进依法行政。二是行政执法监督。结合案件办理,针对行政机关内部管理问题,督促其加强管理,规范执法,查漏补缺。针对普遍性、倾向性、事关全局的社会管理问题,帮助其完善工作机制,完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让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监督属于重点工作范畴。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对人民法院的监督方式是发检察建议。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监督的案件,调阅案件依法独立开展监督,不代行执行权。一般监督范围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以及公证文书等,具体包括执行裁定、执行决定和执行行为。
(二)对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参照民事执行监督的规定开展工作。一直以来,法院“执行难、执行乱”是社会广为关注的难题。对于监督人员来说,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主动去发现案件线索,走出去办案,实打实地帮助确实需要司法帮助的法盲群众。
(三)督促起诉监督。针对监管部门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问题,检察机关以监督者身份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现有关机关存在依法不履行职责的情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
(四)支持起诉。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开展此项工作已有多年,且司法界也普遍解论认可。如针对农民工讨薪问题,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其起诉,给欠薪公司和法人施加压力,督促其早日履行合同欠款。
(五)诉讼中和解。
具体案件中,如当事人有和解意愿,且案情具备和解条件的,检察工作人员可以积极引导、耐心疏导,做出诉前和解,节约司法资源。特别需要注意,要采取适当措施做好和解协议与生效裁判执行的衔接工作,确保和解协议具有执行的法律效力。随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检察机关面临的服判息诉工作压力明显增大。做好此项工作,任重而道远。
在和解的过程中,增强引导意识,把化解矛盾工作落实到受理、立案、审査终结的各个环节,以分散办案风险、环节矛盾化解压力,特别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做好引导工作,不仅帮助当事人个人建立起法治观念,而且有助于全社会形成法治观念。
(六)对诉讼违法行为的监督
对诉讼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表现为几个方面:一是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柱法裁判的行为;二是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三是收受或者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人贿赂;四是其他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当今社会矛盾交织、社会利益多元、社会关系复杂的时代,作为检察机关尤其要提高自身的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正确引导人们群众遵守社会主义法治的观念,充分尊重人权,合理表达诉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
供稿: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王新利 白彩琴
审核: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田飞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