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后不支付按揭款,开发商垫付后向法院申请行使追偿权。9月14日,神木市法院沙峁法庭成功调解了该起追偿权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1年8月7日,被告高某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原告开发的某小区,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支付首付款152161元并向案外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按揭330000元,原告为该笔按揭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依约发放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原告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公司银行保证金账户代其向案外人偿还款项14735.36元。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多次向被告追偿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刘水霞阅卷后,认为此案案情简单,事实比较清楚,便约原、被告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刘水霞法官了解到被告在工地上打工,现在受疫情影响神木市也刚复工复产,自己无法一次性偿还原告,对原告代付的款项无异议,但希望原告能够再给予一点时间分期偿还。掌握该情况后,刘水霞法官再次做原告的思想工作,劝其能够考虑一下被告当下的难处,分期还款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在法官和书记员的耐心沟通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
作者:王宏飞
编辑: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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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