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未履行催告义务,西安未央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时间:2022-04-29 17:20:38来源:作者:

物业公司未履行催告义务,西安未央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审理了两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8月,西安某物业公司以物业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未央法院,要求业主张某、李某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取暖费、水电费等费用。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主张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前,应先向业主发出书面催缴通知书,而在该两起案件中,原告称其上门催交过相关费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且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官向原告释明法律规定后,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据悉,被告已主动付清拖欠的费用。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履行书面催告义务,是物业公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前置条件,该规定为双方提供了一次沟通的机会,可以督促因各种原因忘记或暂时不方便支付物业费的业主尽快履行义务,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希望业主和物业公司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积极履行各自义务,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作者:秦涛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