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困顿,吃喝没钱
抓耳挠腮,去哪搞钱?
收银行卡嘞,每张2000元!
来活了,我接了!
将自己的银行卡、U盾
或者K宝、电话卡、身份证号码交给他人
快钱轻松到账
当心!你可能已经踏上了犯罪的道路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接到朋友联系,称提供一套银行卡(包含银行卡一张、绑定的U盾或者K宝一个、绑定的电话卡一张、绑定的身份证号码),即可获得2000元。随后,被告人王某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罗某,被告人罗某共提供五套银行卡,该卡供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
2021年9月,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罗某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为犯罪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支付结算资金共计114.4万元,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判决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官提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别提醒广大群众
“两证一卡”是信息时代网民的“钱袋子”
千万捂紧别乱用
千万不能相信“天降馅饼”
不能被“高价收卡”冲昏头脑
绝不能出租、出售、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
或者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等)
否则不仅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
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也会在个人征信上留有污点
还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并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董以旭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