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央法院:贪图小利避中介 擅自违约须担责

时间:2018-05-04 21:13:4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尤玥

   近年来,随着西安市二手房交易规则的日益发展和完善,大多数人在购房时都会选择专业的中介公司,但其中不乏一些购房者在看房后绕开中介与房主“私聊”,企图省下几万元的中介费,这种情况下购房者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听今天的未央法治故事。

   原告西安某房屋中介公司为被告李某提供买房代理服务。2017年5月14日,双方签订了《看房协议书》,该公司安排李某看了四套房屋,李某表示需回家考虑一下。后李某与其中一套房屋的原所有人私下达成协议,并于2017年8月28日办理了网签变更登记。该公司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看房协议书》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我院请求被告李哲向其支付违约金4.2万元。

   我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看房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看房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在六个月的委托期限内,如被告在看房后私下与原告所推介的房屋原所有人达成交易,即视为违约,被告须向原告支付双倍中介费作为违约金。本案中,原告西安某房屋中介公司已经履行了看房义务,被告李某与原房屋所有人私下达成交易的行为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西安某房屋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须完成全部中介服务即涉案房屋的交易、过户等全部事宜,现被告李某已与涉案房屋的原所有人达成协议并办理了网签登记,原告西安某房屋中介公司已无需再履行后续中介服务,故原告以双倍中介费主张违约金系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1.2万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寄语】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理念,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李某跳过中介,实质上是贪图小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某作为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最终还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另外,二手房交易中存在诸多潜在风险,购房者往往难以分辨,避开中介自行交易可能会被不法之徒蒙骗,得不偿失。

  (民一庭 尤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