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实的惠州模式初见成效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14-04-11 10:25:12 阅读量:

务实的惠州模式初见成效

丁文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城乡基层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考察学习了惠州法制副主任制度以后,我感到惠州推行的法制副主任制度具有“新、实、效”这三个基本特点。

惠州法制副主任制度首先具有较强的创新性,甚至可以把它称之为法治的“惠州模式”。我们一直强调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但是落地有困难,特别是城乡基层法治建设难度更大。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强调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改革的推进势必牵涉到广大基层民众的切身利益,这个利益关系非常复杂,由此基层法治建设的任务更加繁重。而从整体上讲,像中国这样一个大国,进行法治建设,各个地方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同,所以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那么答案在什么地方呢?只能来源于各个地方自己的法治实践。我认为,惠州目前推行的法制副主任制度无疑为法治中国建设特别是中国城乡基层的法治建设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子。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据我所知,当前还没有一个地方像惠州这样,真正做到了送法进村入户,而且做得这么深入细致。二是这个制度不同于过去运动式的普法教育,运动的好处是暴风骤雨见效快,但它来得快去得也快,惠州不是这样,从2009年一直到现在,从试点到逐步推广具有长效性,落了地,生了根,开了花,结了果。三是“惠州模式”把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培养法治精神与解决基层矛盾有机结合起来,把虚和实结合起来,眼前和长远有机结合起来,具有创新性。

其次,惠州法制副主任制度具有务实的特点,能够接地气,所以它具有极强的生命力。第一,法制副主任制度的产生具有较强的问题意识,解决了基层的问题。当前的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民权利意识提高了,矛盾多了,但是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仍然很薄弱,这已经影响到了政府治理,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影响到了我们改革的深入进行,在这样的前提下,就内生出了对法治的需求。第二,惠州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法制副主任制度建设,为“实”打下了比较好的基础。第三,法制副主任制度已经建章立制,机制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具有可操作性,具有指引、教育、预测这样一种规范作用。第四,法制副主任制度还有一定财政保障,财政保障为制度的落地生根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

最后,惠州法制副主任制度已见成效。法制副主任制度抓住了根本,这个根本是惠民利民,以满足百姓需求为根本,它接了地气,我们常说顶天立地,“立地”就有了生命力,所以在实践当中它已经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对这个制度我也提一点自己的建议:首先是关于这个名称的,这个名称让人产生一定的遐想,尽管法制副主任很谦卑,但多多少少带有行政色彩,行政色彩与公益性定位之间还是有一定的矛盾,所以法制副主任这个提法有必要斟酌。

其次是关于法制副主任的聘任保障机制问题。目前是律师,我觉得挺好,律师是最适合充当这一角色的中立者,但是,现在律师选聘为法制副主任是遵循自愿原则,也就是靠道德约束。我觉得自愿原则要坚持,但是道德机制有点不靠谱,能不能把自愿原则与相应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结合起来,建立相配套的聘任机制以保障这个制度能够长久运行下去。

最后是关于法制副主任的定位问题,法制副主任定位为公益性、专业性、中立性,那么村的公共事务以及村民的个人事务是否都要法制副主任来解决?我担心他的压力太大,任务太重。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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