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勇:把纸上法律变成活的法律

来源: 时间:2013-01-16 16:01:46 阅读量:

  观点阐述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勇

  时间:2011年10月20日

  场合:全省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电视电话会议

  尽管全省法院在坚持和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从近两年发生的一些典型案例和社会公众反映的一些突出问题来看,个别干警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没有入脑入心,在服务大局、执法办案、接受监督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模糊认识。

  观点一:法院工作要置于大局当中

  当前,法院队伍中还有种错误观念,认为法院就是个审判业务部门,服务大局是政府和经济部门的事情,与法院关系不大。实践证明,这种错误认识的危害性很大,不仅严重违背了法院工作的基本原则、政治方向,造成孤立办案、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且导致法院工作越来越被边缘化。当前,特别是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蓝图确定以后,无论是司法改革还是重大案件办理,都紧紧围绕这个大局进行,实践证明这些举措是得民心的,效果是好的,司法才能有权威。

  观点二:严格依法办案并不是死抠法条

  法律是抽象的,是“纸上的法律”,法官的重要价值就在于把“纸上的法律”通过案件审理,变成“活的法律”,这对法官的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方面,法官要有职业化的一面,要熟悉法律法规,这样才不至于出现违背立法本意的判决;另一方面,法官也要有大众化的一面,要熟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了解社情民意和社会基本的价值判断,这样才不至于出现违背社会常理的判决,一个好的法官必然要体现出职业化与大众化的高度结合。

  观点三:法律代表了最大的民意

  如何处理好裁判结果和民意的关系,是法官把握法律精神能力的重要体现。法律是从社会生产生活的常识、常情、常理中来的,代表了最大的民意,法律的精神必然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价值判断,法院判决必然要符合常识、常情、常理,这是最简单的道理,也是最基本的法理。因此,我们要正确看待媒体和民意的监督,绝不能把它看成是对司法的绑架。如果一个法官作出的判决,100个人中,99个人都说不对,只有法官一人说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判决的,这个判决能说是正确的吗?

  观点四:加强内部监督不是以行政手段干预审判权

  受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有些人过分强调主审法官负责制,其主要观点就是强调司法权不同于行政权,具有独立性、中立性、被动性,院长、庭长不能采取行政化的手段管理审判活动,否则就是司法行政化的表现。一些学者甚至建议取消案件汇报请示制度和审委会讨论案件制度,取消各级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这些带有行政色彩的职位设置,认为这些违背法官独立与平等的司法原则,造成审与判分离,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一些院长、庭长自身底气也不足,认为自己对审判活动的管理似乎就是干预法官独立办案。实践中,院长、庭长的审判管理责任不明晰,带来了很大弊端,一是不利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容易造成问责机制的落空。一旦出现错案,主审法官以自己无权定案为由而辩解,院长、庭长则以主审法官和合议庭独立裁判为由而推脱;二是造成一线法官不敢不愿对案件负责,遇到问题推诿上交,不利于调动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强化院长、副院长、庭长的管理职责,加大内部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审判权由个人随意行使。

  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提升各项工作制度。要认真吸取在加强对下监督方面失误的教训,大力加强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把上级法院派员参加下级法院民主生活会制度,中级法院院长、基层法院院长到省法院报告工作等制度坚持下去,形成全省法院上下一盘棋的全局意识,彻底扭转一些法院各自为政、各扫门前雪的局面。文字整理 法制网记者 邓红阳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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