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9-19 15:03:36来源:福建作者:福建
1.2019年4月份买的房,网签了,但是在建的时候,(由于房合同写的钢混结构),但是被告知用了装配式建筑材料,并且对方之前用了这个材料建,并未告知业主。2019.8.21进行协商,对方宣称装配式建筑材料也是是钢混结构,对于这个装配式建筑材料建的房子,对方宣称只是建筑方式的不一样,并且没有告知业主的义务,请问在买房时候,对于新型材料材料的建筑方式,业主在买房前,是否有知情权,是否有权力了解知晓?
2.售楼部事后告知(1.2.3.6.号楼)是用装配式建筑材料,1.2.3号楼是政府共有产房,同样商品房5.7.8.9.10号楼是商品房,为何6号楼区别对待。是用装配式建筑材料,别的5.7.8.9.10.号楼没有用该材料。是否存在不公平对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否可以要求退房或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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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易言之,消费者的知情权受法律保护。②从商品房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来看,消费者有权了解所购房屋的建筑材料以及建造方式等关于商品的重要事实。对于以新型建筑方式建造的房屋,开发商对新型建筑方式与传统建筑方式对居住安全与舒适无重大影响乃至存在技术革新等情形负有举证责任和释明义务;如果开发商无法举证证明新型建筑方式的技术可行性,且在销售此类房屋前未向消费者履行告知提示义务,则其行为涉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③在前述情形下,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