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中标监理层层违法 安康公路局红顶商人为何无人管?

时间:2017-07-24 15:00:16来源:网易新闻客户端作者:秩名

   原标题:招标、中标、监理层层违法,安康市公路局红顶商人为何无人管?

  通过左手倒右手,国道210安康市改造项目,业主单位安康市公路局实现了既是招标单位,又是中标单位,同时又是监理单位的老子招标,两个儿子一个中标一个监理的目的,不但给招标法一个极大的讽刺,同时,也暴露出了红顶商人对工程领域极强的干预能力,不但给“豆腐渣”工程埋下了隐患,而且也暴露出了工程领域腐败的端倪。

  国道210宁陕至两河二级公路改建工程是由陕西省发改委以陕发改基础[2013]1613号文批复和初步设计,经陕西省公路局以陕公路函[2014]714号文批复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及招标人为陕西省安康公路管理局,建设资金来源为省市补助及地方自筹。

  路线起点位于安康市宁陕县城关镇德安桥头后向南沿国道210进行改造,经宁陕县城,在K1123+540处下穿京昆高速宁陕连接线进入汤坪镇,穿过新建的袁家埫1号隧道和袁家埫2号隧道后进入石泉县境内,在K1136+433新建长安河1号大桥后穿越新建的方家梁隧道和新建的长安河2号大桥进入兴坪镇,在K1144+135处越过新建的中桥后沿旧路至路线终点两河镇。该项目路线全长31.412公里。改建工程施工主要是路基桥隧、路面等。

  该工程于2015年11月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业主单位为安康市公路局,其中LJ-B标段中标和施工单位为安康市公路局二级单位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的股东分别是安康市公路局和安康市公路局工会,法人代表为李斌,监事是李春田,此二人同时是安康市公路局工程处的相关负责人,监理单位为安康市公路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同样是安康市公路局的二级单位,其经理和法人代表为张乔,股东为安康市公路局,监事是杨才根,张乔同时是安康市公路局桥隧检测中心法人代表。

  无论是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还是安康市公路咨询有限公司,都是事业单位编制,单位负责人同时是安康市公路局的中层干部,因此,这两家公司都有着“红顶商人”的背景。

  其实,中纪委、中组部于2004年就联合发文《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2005年4月27日颁布、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四款更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十八大以后,中央对官员在企业兼职有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但是,虽然国家三令五申,禁止“红顶商人”,但安康市公路局一直置若罔闻。

  并且近年来,交通工程建设中腐败频发,交通建设领域也成了腐败的高发领域,特别是在工程发包、承包和施工验收等方面成了重灾区。但是,在该项目建设上,安康市公路局既是招标单位,又是中标单位,还是监理单位,实现了既是球员,又是裁判员不合法现象,最终,在工程建设上多处偷工减料现象,为豆腐渣工程埋下了伏笔,也给公路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比如,在该标段石泉余西汉高速交叉口处,2017年7月1日在施工中,其路面工程龟裂、坑槽等都是混凝土直接铺设在原有路基的沥青路面上,其原有的路基沥青路面几乎没有做任何病害方面的处理。而按照施工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因为旧沥青路面属于柔性结构层,不能在上面直接加铺半刚性结构层,应先进行铣刨,或切缝铺设土工格栅,对沥青混凝土路面有坑槽、沉陷、泛油、混凝土路面碎裂等病害加以处理。

  对此,安康市公路局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和安康市公路咨询有限公司,都是事业单位编制,安康市人民政府如果给这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起来,他们也不用干活了。这两家事业单位都是安康市公路局的二级单位,陕西省交通厅也是这样操作工程招标和施工的,他们也是把自己招标的工程交给自己的下属施工单位施工的,这怨就怨体制问题,我们也没有办法,至于混凝土直接铺设在原有路基的沥青路面上,其原有的路基沥青路面几乎没有做任何病害方面的处理,该局两位副局长对此也有分歧,一位副局长认为需要处理病害,一位副局长说施工完全符合工艺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施工中标单位安康兴达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和监理单位安康市公路咨询有限公司以及招标单位安康市公路局,已经涉嫌违规操作,并且要立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纪检监察部门更应介入调查清楚。

  鉴于以上问题,该项目的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已经涉嫌渎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遗憾的是,截止发稿,纪检监察部门仍没有介入调查。红顶商人,工程招标、中标、监理都存在问题,国家投巨额资金的210国道,至今工程留下质量隐患,安康市何时会给民众一个公正合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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