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红楼梦》中研究清代传统法律文化

时间:2018-12-06 09:30:0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高勇

 米脂法院  高勇

一、从《红楼梦》的角度了解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的可能性

《红楼梦》被誉为封建社会的百科全书,是一部极具影响力的人情小说作品,集各种传统文化于一身。《红楼梦》虽然不是一部专门的法学著作,但是也为后世研究清代的法律历史留下了一份宝贵的素材。

《红楼梦》中的很多章回都有涉及到清代的法律制度,这些内容读起来语言优美,似乎是一种艺术的凝练,让人感觉心潮澎湃,但是仔细斟酌,就能够发现这些内容的描写是与实际生活相联系的,是符合清代这个大背景的现实生活的。清朝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法律经过历代的提炼,也不断得到了完善,而《红楼梦》是以清代为大背景而创作出来的,其中描写的一系列人文景象间接的反映出了清代的法律文化,所以将《红楼梦》作为研究清代法律制度的对象,能够更好的理解清代社会的法律文化。

二、《红楼梦》中体现出来的清朝传统法律文化

(一)《红楼梦》中体现出来的清朝司法文化特点

中国改革开放至今,改革在不断的深化。实现法治现代化就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既要立足于我们的国情,也要吸收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如果一味的把外国的东西不经过处理直接搬到我国,就可能会出现“牛头不对马尾”的乱象。 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司法制度也是随着朝代的更迭不断完善的,并不是说古代的司法制度都是糟粕,而将之全部抛弃,封建社会几千年的文化沉淀对如今的社会也还是有影响的,其中的精华文化对现今法治建设仍是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因此,我们应当正视历史,正确对待古代的司法文化。

研究古代司法文化的学者有很多,学术成果也颇丰。但是,大部分研究都是比较注重从官方历史和法律典籍的角度出发,而一些不被重视的非官方资料比如文学作品却不怎么被利用,这类型的学术论文更是少数几篇,但是我认为从文学作品中研究法律、研究古代的司法文化是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不能仅仅因为文学作品是虚构的产物而否定其研究价值。我国某位学者曾经谈到在研究法律文化时的方法问题,他提出:“古人著作不应该只理解为官修正史以及各种经典,更重要的那些较为直接的反映社会阶层观念的作品,如戏曲,小说,诗词,笔记,日记,谣谚等等。”《红楼梦》作为中国古典小说的巅峰之作,内容包罗万象,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红楼梦中所描写的人文景象,都间接的隐射出了清朝的司法文化。从这本书中研究清朝的真实法律运用状况,比单纯的研究《大清律例》来得更真实可靠。

《红楼梦》全书一共120回,前80回为曹雪芹所作,后40回为高额续作,全书有7个比较典型的案件: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石代子扇子一案、冷子兴一案、张金哥一案、王熙凤唆使张华去都察院状告贾琏一案、薛蟠打死张三一案以及宁国府抄家案。这些案件都能从侧面反映出清朝的司法文化的特点。

1、 官员缺乏法律道德素养

贾雨村是《红楼梦》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个官员,他干的那些事可以反映出清朝整个官场官员的作风问题。比如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这个事,《红楼梦》中有个叫冯渊的公子哥,他从人贩子那里买了一个叫英莲的女孩,但是这个女孩又被金陵恶霸薛蟠给看上了,于是两个买主起了争执,结果冯渊被薛蟠打死了,于是冯渊家人告到了县衙,作为地方执法者的贾雨村在接到案件的初期还是很一本正经、秉公执法的。但就在贾雨村做出判决时,他手下的一个门子及时劝阻了他,这个门子本是葫芦庙的一个僧人,后葫芦庙被烧,做了门子。这个门子深谙当地的潜规则,给贾雨村说了薛蟠的家事背景以及官场盛行的“护官符”,最后贾雨村为了保住头上的乌纱帽,本着官场“和谐”的原则草草了了此案,化解了这场人命官司。贾雨村在《红楼梦》中胡乱判案不止这一处,贾雨村身为百姓父母官,本应为民做主,但是出现人命官司时,却做出了袒护权势的判决。导致贾雨村做出这种是非颠倒的判决并不能都怪罪于贾雨村一人,因为当时整个官场盛行的“护官符”作风也很难让贾雨村“出淤泥而不染”。为了保住自己的前途,最后不得以妥协于权势、金钱。当然贾雨村自身也是缺乏作为一个执法者必备的法律道德素养的。身在那样的官场中,估计最后连自己都不认识自己了,当初为官的初衷全妥协于权势了。贾雨村在判了这一个案子后,后面判的案子更是体现出了他舔齿于权势的贪婪媚态。

贾赦喜欢收藏古扇,石呆子家有很多古扇,而且都是古人真迹,稀世珍品,贾赦知道石呆子家有古扇这件事后,想要用银子买来,但是石呆子多少钱都不卖,最后王熙凤拖了贾雨村搞定了此事,贾雨村给石呆子扣了个拖欠官银的罪名,把石呆子家的扇子全部抄了献给贾赦。可见,当时的人民是很没有安全感的,有罪没罪全在官员的情绪之间,而不是根据事实定罪。司法没有公正可言,权利本位思想根深蒂固,只要大权在握,有钱有势,就可呼风唤雨,没有搞不定的事情。

贾雨村畏惧于权势,胡乱判案,缺乏法律道德素养,是和当时整个大清朝的时代背景分不开的。假如当时朝代每个官员都官风清廉,具备法律道德素养的最低底线要求,贾雨村之流也是无法长远存在的。但是相反,当时官场大家都盛行“护官符”,有道德素养的官员在官场反而是无法生存长远的,这种本末倒置的现象也预示着那个朝代的必然崩溃。中国古代的官员既掌行政,又掌司法,行政和司法不分家,集官员于一身。贾雨村缺乏执法者必备的素质,也说明当时朝代选拔官员的制度也是有诟病的。

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员的一项制度,自隋朝开创以来一直延续到清朝,至清朝时,以经义八股文为考试内容的科举制度的弊端已经暴露无遗。但是统治者为了自己的私利,为了禁锢大臣们以及知识分子的思想,依然坚持推行文化专制主义,科举制度也就成为了推行文化专制的一个工具。乾隆时期,皇帝派方苞编订《钦定四书文》,以供考生阅读,由于考试内容特定化,死记硬背就可以通过考试,成为举人,因此很受考生的欢迎。但同时考生数量也由此数量激增。为了限制录取的人数,偏题怪题成为主考官们的首选,考生也因此“死钻牛角尖”、 “断章取义”。科举考试制度更趋僵化,在光绪年间,科举制度被迫下台。

科举制度在《红楼梦》中也有体现,《红楼梦》中第九回写道,宝玉去见父亲贾政,贾政说:“什么诗经古文,一概不用虚构故事,把《四书》一气讲明背熟,才是最要紧的。”贾政这里说的的《四书》也间接印证了《红楼梦》的大背景是在清朝。贾政一心希望儿子宝玉考取功名,报效朝廷,光宗耀祖。可见《四书》作为科举考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考取功名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经过科举制度选拔出来的官员,都很精通《四书》,对法律没有丝毫涉及,因此贾雨村成为官员后,在解决百信纠纷时,缺乏法律职业道德素养也是情有可原的。

2、 儒家思想是主流,“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前文说到乾隆皇帝为禁锢臣民思想,巩固自己的皇权专制,将科举制度的考试内容主要锁定在《四书》上,而《四书》又是儒家的经典书籍,因此可以说明,乾隆皇帝比较重视儒家思想,清代也是盛行儒家思想,尊崇孔孟之道的。

儒家思想在整个中国文化的发展史中,都是比较主流的一种思想,也是最具有影响力的一个学派。儒家思想博大精深,一贯主张德主刑辅。虽然在秦统一中国后,法家思想曾盛行一时,成为秦国治国的根本方针,秦始皇也曾“焚书坑儒”,儒家学派遭受重创,但是后来秦朝覆灭后,人们在重新审视法,对法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与了解。司马迁曾在《史记》中一语道破秦亡与秦兴的必然性:“秦之盛,繁法严刑而天下振;及其衰,百信怨恨而海内畔。”由此可见,秦兴与秦亡都与法脱离不了干系。在法家思想受到质疑的时候,儒家“重德轻刑”、“君君臣臣”的思想乘势而上,得到了帝王们以及百信们的认同。儒家思想能够巩固统治阶级们的利益,因此被统治者们奉为圣贤之说。到汉武帝时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的地位达到高峰,从此以后,儒家思想在中国整个封建王朝的统治中都占据着不可动摇的地位,成为中国古代文化的主流思想,对后世乃至今天的文化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譬如儒家的君臣等级思想,这个思想换句话说就是权利本位思想,权利本位思想我想在现今时代依然根深蒂固于人们心中。

《论语》有云:“天下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董仲舒认为“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在封建王朝的统治下,君主的言论神圣不可侵犯,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的制定也是倾向于维护君主的利益的,甚至有时候,皇帝的言论就是法律,他可以制定法律、更改法律,也可以在一怒间废除法律。儒家思想的主张者正是利用了帝王希望独揽大权于一身的心理,而使儒家思想受到历代帝王的青睐。

《红楼梦》宁国府抄家一案中,皇帝对贾政的处理有两次,第一次是在书中的第一百零六回中,皇帝“悯恤”贾政,“并念及贵妃薨逝不久”,因此不忍加罪。第二次是在书中的第一百零七回中皇上以贾政“居官勤慎”免除了贾政“治家不正”之罪。即使是罪大恶极的贾珍,贾赦,后来也在皇帝陛下的“圣心大悦”下被免除了罪。皇帝拥有最高的司法权,他可以跨越法律施恩,也可以借用法律治罪,至于怎么使用法律这个工具,全靠皇帝陛下的喜怒哀乐决定。“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中,法律始终在王权下发挥其御用的工具价值,没有自身的独立地位。”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当一个人的正常的基本的诉求通过法律得不到解决的时候,就会转向去求助于权力,权力比法律来的更快更有效,事实上也确实如此,这时候人们就会觉得法律是一副空匣子,法律意识也就随之淡薄了。《红楼梦》里面王熙凤为了三千两银子,运用手中的权利不惜拆散俩个相爱的年轻人,最后使得张金哥和她的心上人双双殉情自杀。《红楼梦》中的执法者也因畏惧于权势而枉法裁判。由此可见,权势是架空法律的。

3、司法监督制度失效

《红楼梦》中叙述的石呆子案,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等,把官场的腐败现象描写的绘声绘色。不管是贾雨乱判的薛蟠打死冯渊案,还是给石呆子扣上一顶拖欠官银的案件,都在案件了结之后没有了声响,含冤的人只能含恨,却也没有办法。司法监督派不上用场,形同虚设。即便在后来的宁国府抄家一案中,监察御史参与了案件,但是最终也在皇权的干涉下草草了事,免了贾家的处罚。司法监督这项制度失去了原有的作用,没有了效力。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专制统治,本应该十分重视司法监督这个机构,但是为什么司法监督机构还是不能完全有效的发挥它本身的作用呢?这或许是由其外部坏境决定的,也或许是因为这项制度本身就存在很大的漏洞。

《红楼梦》中,王熙凤唆使张华去都察院状告贾琏一案,审案的就是都察院,揭发贾赦“交通外官”的是御史台,这些司法机构本应该恪守职责、明察秋毫、大公无私,但是恰巧相反,比如在冯渊的家人告了一年状后,含冤的人还是含冤委屈,没有变化,而打死人的薛蟠照样逍遥法外。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封建制度自身的专制性以及阶级性决定的,另一方面,监督机构自身没有独立的监督权力,容易受外部干扰也是使监督机构的监督制度失去监督效力的一个因素。

(二)《红楼梦》中所反映的清朝诉讼制度 

清朝是中国古代的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法律思想逐步成熟,历代王朝的传统法律思想在清代的法律思想中都有所体现。同时,清朝也是小说创作者的天堂,出现了很多流传后世的精品文学小说,比如《红楼梦》。文学作品是时代生活的产物,《红楼梦》产生于清朝,必然会印上清朝时代的印记。当文学作品与法律思想结合后,不仅让读者学习了法律知识,陶冶了情操,也会激发人们心中的正义感。因此,这类型的作品一定很受读者欢迎。

《红楼梦》书中大大小小的叙述了几个案例,这几个案例多多少少的都会反映出清代王朝的诉讼制度。比如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中出现的官场“护官符”,说明了当时清朝监督制度的缺失,官员腐败成风,法律成为维护贵族阶级利益的工具,被掌握权势者肆意践踏,间接的暗示了封建王朝必然奔溃的命运。

1、 司法机关

清代的司法机关有地方和中央两大级别,古代的司法和行政不分家,因此行政机关有时候也是充当着司法机关的角色。清朝的地方行政建制有四级,分别为省、道、府、县,这四级也分别代表着诉讼活动的层级。县是诉讼活动的第一级,每个县都配有专门的刑房,知县管理当地的诉讼与审判。《红楼梦》第八十六回中,薛蟠与蒋雨涵喝酒的时候,薛蟠与酒保起了争执,拿起碗砸死了张三。此案由当地知县审理,“仵作”填写了现场验尸报告,再由知县做出初级的判决,如果判决属于流刑以上,还得呈报转给上级。

府是第二个审判级别,知府核准所属州县送上来的诉讼,各个府衙都配有司狱司,具体掌管监狱的事务。

道在名义上是省的派出行政机构,乾隆时期,专设守道、巡道,守道主管钱粮,巡道主管刑名。

省是最高的审判级别,设有刑按察使司,在清代改为按察使司,是省级的司法部门,主管一省的刑名与诉讼事务。《红楼梦》第九十一回“昨日县书办说,府里已经准祥,岂知府里祥上去,道里反驳下来了,那道里却把知县申饬,现在道里要亲提。”这段话就很好的反映出清朝地方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上级能够反驳下级送上来的案子,让下级重审,也可以上级自己审理案子。地方司法机关不能判决徒刑以上的刑罚,对于徒刑以上的案件,要移交到中央司法机关。

清朝的中央司法机构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组成,史称三法司。刑部负责掌管全国的法律刑名,其下设十八个省清吏司,各个司除了承办地方送上来的案件以及上诉案件等,还要审核一些发生在京师的被判决为笞杖以上的重大案件和地方重案。《红楼梦》中夏金桂打算毒死香菱,却不幸毒死了自己,夏家要打官司,贾琏便到“刑部去托人”,由“刑部相验”。在第一百回中有关于薛蟠案件的一段叙述“候着秋天大审”。这里说的就是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是由中央司法机关的首脑主持的大审。

都察院是清朝中央的监督机关,在清朝主要起着监督的作用。《红楼梦》第八十六回中,王熙凤唆使张华诬告贾琏,张华写了一张状子,前往都察院处喊冤。然后王熙凤拿了三百两银子去都察院私宅做了打点。由这件事可以看出,清朝的都察院作为监督机关,本身也存在着严重的腐败问题,所谓的监督也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监督而已。

清朝的大理寺主要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但在《红楼梦》中没有具体的体现,因此在此略过,不作详述。

司法机关是皇权专政的工具,《红楼梦》中的一系列案件无不体现着官场的腐败,“徇私枉法”、“以权压法”、“受贿枉法”、“畏势枉法”无处不充斥在当时的封建社会生活中。封建的法律“基本上是为了一个目的,即维持地主统治农奴的权力。”“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加实际的幻想。”《红楼梦》中的薛蟠杀了人后,自认为只要花上几个钱就没有不能了的事。贾雨村作为百信的父母官,却在“护官符”的庇护下,胡乱给百信断官司。金钱和权势冲破了法律的约束,“护官符”凌驾于法律之上,所谓的为人民做主的司法机关不过都是权势者的附属品而已,哪有什么公正可言。

2、 审判制度的特点

《红楼梦》中体现出来的清朝的审判制度的特点主要为维护等级特权与实行秋审制度。

1)维护等级特权

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前文所述可知,清朝的法律是权势者的特权法,操弄于权势者的手中。《红楼梦》中的王熙凤就是一个拥有权势的人物,无论是王熙凤唆使张华状告贾琏一案,还是张金哥一案,只要和王熙凤沾有关系的案件,都有权力和金钱的存在。似乎大家形成了一种默认的共识,只要有钱,再加上权力的辅助就可以逍遥法外。所以在薛蟠杀了人后,依旧心安理得,自认为没有钱解决不了的事情。

2实行秋审制度

《红楼梦》第一百回中有这样一段描写“且说薛姨妈为着薛蟠这件人命官司,各衙门内不知花了多少钱,才定了误杀。原本打算将当铺折卖给别人,准备些钱赎罪,不想刑部驳回重审,又托人花了很多钱,还是不中用,仍旧定了个死罪,监着等秋天大审。”秋天大审就是指秋审,秋审审的是全国各省报上来的死刑案件,清代的死刑案件根据情节轻重分为立决和监候两类。立决就是立即执行,立决可分为凌迟、斩立决、绞立决。监候是缓决执行,又可分为斩监候和绞监候,判决监候的案件等待当年秋审在决定是否执行死刑。因此,秋审的主要对象为各省报上来的监候案件,秋审的主要工作就是把在押监候的死囚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情实,即情况属实、罪行相当,可以执行死刑。缓决、可矜、留养承嗣,这三种因情况比较特殊,情有可原,且罪行较轻,因此可免于执行死刑。秋审主要是根据案情及罪行轻重将罪犯分为两大种,即可杀与不可杀。这种制度体现了儒家“恤刑慎杀”的思想以及“德主刑辅”的传统法律思想。

秋审是明清时期的一种司法制度,这项制度使得死刑的审理与复核纳入了一套前所未有的严格的法律程序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的滥杀。虽然这项制度的背后可能隐藏着司法腐败的问题,可能也仅仅是一种形式而已,但不可否认这项制度发挥的正面作用。明代著名宰相张居正曾提出“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再好的制度,如果不能依法执行,也会成为一纸空文,又岂止是一个秋审制度能够例外的。

3)刑讯逼供

马克思曾经说:“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古代的中国在办理案件时,更是喜欢动用刑具拷问犯人。这种现象在《红楼梦》中也有体现,比如《红楼梦》第一回中就叙述了知县刑讯妖僧的故事,“且说武进县将妖人过了一堂,十分狡猾,第二堂,动用了大刑,才吐了实情。”刑讯是中国古代公堂上常用的拷问犯人的手段,如果犯人不招供,就会动用刑具,这时候犯人就不免受不了刑具的疼痛,冤屈的承认了可能不存在的罪行,冤假错案就随之产生。清代的公堂上常用的刑具为夹棍,这在《红楼梦》中也有体现,“两旁衙役轰的一声抬着夹棍走进来。”众所周知,清代的吏治贪腐腐败,因利益关系或者权力倾轧而锻造冤狱,也屡见不鲜,而在每个冤狱的背后都可能存在着刑讯逼供的影子。

综上概括,《红楼梦》中有关清朝诉讼制度的描写,间接的隐射出了清朝诉讼制度背后存在的问题,形象的揭露出了清朝司法制度的腐败。法律是权势者的保护伞,执法者为了向权势者表示自己的忠诚,随意就可以给无权无钱的人民扣上一顶违背法律的帽子,法纪废弛,官员腐败,间接暗示了封建王朝必然奔溃瓦解的命运。

(三)《红楼梦》中民间法的表现

民间法是什么,至今没有一个关于关于民间法的统一的权威的概念,但很大一部分学者都比较认同梁治平教授的观点,他认为“民间法主要是指这样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它具有很多种形式,“它们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付诸于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它们或是认为创造的,或是自然生成,相沿成习;或者有明确的规则,或者更多的表现为富有弹性的规范;其实施可能由特定的一些人负责,也可能依照公众舆论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根据梁治平教授的观点,民间法具有自发性、稳定性、乡土性、地域性以及相对强制性这些特点。

民间法之所以能够生存,自有其能够存在的社会意义,与民间法相对应的是国家法。国家法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国家强制性。国家站在全局的角度制定的法律不免会在某些地方和民间大众认为的理所应当的规则相悖,使得人们有意识的回避国家法律的适用。在这种情况下,民间普遍遵循的规则就可以发挥作用,它可以作为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调和剂。民间规则可以调整人们的心理,无形中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有利于民间秩序的维护,同时也能够弥补国家法的缺陷。

《红楼梦》中有大量关于人文景象的描写,描绘出了一幅庞大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生活图,这其中也间接的向世人展现出了中国古代民间法运行的状态。比如《红楼梦》中描写的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宗族关系、婚丧祭祀礼仪以及一些经济关系等,在这些错综复杂的关系中,都间接的隐含了一些大家都普遍认可的心照不宣的民间规则,但在民间规则的运用过程中,同时也显现出了民间规则在运行中出现的弊端及其局限性。因此《红楼梦》为我们后世的人们研究民间法提供了一份重要的材料依据,也有利于启迪我们对当今社会存在的民间法的思考。从而为建设更好的法治社会、法治中国而服务。

1、 婚姻家庭生活

家是社会的缩影,通过家庭关系可以间接隐射出整个民间大众的关系网络图以及民间的生活状态。在中国古代社会,两个人如果想要组成一个家庭,必须得具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能结成连理。只有具备了这个基本条件,俩个人婚姻才能算的上是正大光明。由此可见,在古代的社会,即便两个人情投意合,但如果没有“父母之命”,也只能自怨自艾了。在古代社会,子女是没有选择婚姻自由的权力的。一切都必须听从父母的安排,而父母在考虑子女婚姻大事的时候,又多从门当户对或者家族利益的角度出发。子女的婚姻成为捆绑家族利益的工具。这点在《红楼梦》中体现的比较明显,红楼中四大家族就是靠联姻建立起了一张巨大的利益关系网,以至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红楼中,容不下爱情的存在,只有利益的往来。比如红楼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贾宝玉和林黛玉的爱情,造成他们两个人的爱情悲剧我想有这两个原因,一是因为“父母之命”,贾母觉得黛玉体弱多病,弱柳扶风,不适合做宝玉的妻子,因而选择了聪明能干识大体的宝钗作为宝玉的妻子,由于古代社会尊卑有序,因此宝玉也不敢在贾母面前说些反抗的话,子女的婚姻全凭父母做主。二是因为家族利益,黛玉对宝玉的前途以及贾家的官途没有多大的利益帮助。因此最后导致了黛玉“魂归离恨天”,宝玉也了却了尘缘,出家当了和尚。

《红楼梦》中还有很多例子,都叙述了“父母之命”在婚姻中的重要性,以及由此导致的悲剧,这红楼里面的女子不是忍辱偷生,就是为了爱情不惜舍弃自己的生命。子女的婚姻甚至有时候也可以成为父母敛财的手段,比如贾迎春的婚姻悲剧,迎春的父亲为了区区三千两银子就把亲身女儿嫁给了孙绍祖,即使贾政都不赞同这门亲事,但是又说“儿女之事自有天意,况且是她亲生父亲主张,何必出头多事。”可见子女的婚姻决定权直接系属于她们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人都没有话语权。孙绍祖在娶了迎春后,一直强调说迎春是他花了三千两银子买回来的,迎春最后不堪孙绍祖的屈辱,自杀结束了生命。

即便郎有情,妾有意,也要征得父母的同意才能结婚,红楼中薛蟠看上了夏金桂,想娶夏金桂,也要询问过薛蟠母亲的意见后才能决定,薛蟠母亲考察了夏金桂家的背景后说“同在户部挂名行商,也是数一数二的大门户,也算的上是门当户对,也就同意了薛蟠的婚事。”由上所述,“父母之命”是婚姻缔结程序中大家都默认的心知肚明的民间规则。

此外,明清时期,程朱理学兴盛,女人的地位更是低下,丫头和妾的地位不用说,更是卑微。而且陪房丫头和男主人也有着不一般的关系,这也在民间形成了共识。红楼中的平儿虽然为王熙凤的贴身丫头,但与贾琏的关系暧昧,名义上是主仆关系,但实际上自从她陪着王熙凤嫁过来后,也就属于贾琏的女人。再说宝玉身边的丫头袭人,从宝玉小时候起就陪着宝玉睡在一张床上,打从心底里就认定了自己是宝玉的人,因此,不论是陪伴在男主人身边的贴身丫头还是女主人陪嫁带过来的丫头虽然没有举行夫妻结婚的仪式,但在那个朝代都被默认为男主人的人。这也在另一个层面上说明清朝男权主义盛行,女人地位低下。

在红楼中,妾的地位和丫头的地位也差不了多少,从月钱上就可以看出来,比如贾政的妾赵姨娘,一个月月钱是二两,和贴身丫头们的月钱一样。可见妾的地位并不高,在古代社会,通常按理说,母凭子贵,好赖也是半个主子,但是赵姨娘生了儿子贾环后也并没有提高自身的地位,依旧得和丫头们一样干杂货。甚至有时候妾连管教自己亲生子女的权力都没有,有时候还会遭到子女的蔑视,探春是赵姨娘所生的女儿,但是从小受贾政正妻王夫人的管教,因此,探春觉得自己是王夫人的女儿,并不认为自己是赵姨娘生的,而且探春对待赵姨娘和对待其他下人的态度一样。贾环因赌博被赵姨娘训斥责骂,王熙凤无意中听到后对赵姨娘说:“凭他怎么去,还有太太老爷管他呢,就大口啐他!他现在是主子,不好了,横竖有教导的人,与你什么想干!”由此可见,虽然探春和贾环是赵姨娘的亲生儿女,但在外人看来,与没有生也并没有区别。

2、 宗法伦理关系

宗法伦理至今仍然是当今社会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它对民间百信的制慑作用在许多空间层面上要超过国家法律,有利于维护民间的社会秩序。宗法伦理意识是传统文化,儒家思想的基本内核。宗法伦理也即三纲五常,要求父慈子孝,夫义妇听,尤其是子女要绝对孝顺父母。宗法伦理在《红楼梦》中也有所体现。

1)家法家规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家有家法,国有国法。一个大庞大的宗法家族,如果没有一套森严的宗法制约,那必定会乱了纲常。荣国府和宁国府家族庞大,

家族法在维护府中上下秩序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宝玉犯了错,贾政用家法处置。贾瑞夜不归宿,他的祖父打了他三四十板。贾蓉媳妇去世,王熙凤协助料理后事,定了不少规矩,丫头来迟了,王熙凤丝毫不留情,拖下去打了几十板。

探春管理荣国府,对自己的亲娘也按照规矩办事,不徇私情。有上述可知,家法家规在一个家族中的重要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定位,家长有家长的礼法,子孙有子孙的礼法,仆人有仆人的礼法,各自恪守本分,这对维护家族秩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君臣关系

君为臣纲,贾、史、王、薛四大家之所以繁荣富贵,是皇上赐予他们的,即使他们在外人眼中目无王法,但是他们终究是皇上的臣子,要效忠于皇上,听从皇上的调遣,皇家是至高无上的代表。

《红楼梦》中贵妃元宵佳节省亲,贾府上下忙活了好一阵子,生怕出现差池。贵妃到贾府后,所有人都要行跪拜礼,包括她的母亲在内也不能例外,因为贵妃是皇上身边的人,代表的是皇家,皇家权威不可侵犯,在皇家面前,只有君臣关系,没有父子关系。

3)父子关系

父为子纲,作为子女的要绝对服从父亲。在古代社会,一个男孩的出生,标志着一个家族的传承延绵,因此,一个男孩出生后,身上就得肩负着家族的全部希望与使命。

《红楼梦》中贾政对宝玉极为严苛,宝玉也很怕贾政,宝玉每次见了父亲贾政就像猫儿见了老鼠一样。迎春的父亲把她嫁给孙绍祖,纵使贾政和贾母也不同意,迎春心理更是千百个不愿意,也不能违背迎春亲生父亲的决定。子女要绝对听从父亲的命令,子女在父亲面前没有人权可言。

4)夫妻关系

在古代社会生活中,“夫为妻纲”是封建传统社会夫妻关系的一贯原则,妻子的身份依附于丈夫。虽然在名义上,妻子和丈夫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古代,男权主义一直占据着中心地位,女性地位低下,男女关系是不可能平等的。比如丈夫有纳妾的权力,丈夫可以随便找一个理由休了妻子,而妻子却没有离婚自由的权力,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从一而终。在《红楼梦》中也有关于男女关系不平等的叙述,贾赦看上了贾母身边的贴身丫头鸳鸯,贾赦的妻子邢夫人不仅不能干涉贾赦纳妾的权力,还得忍者委屈帮着贾赦说服鸳鸯从了贾赦,鸳鸯不从,贾赦还骂邢夫人不中用。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丈夫拥有的权力和妻子拥有的权力是极其不对等的。

5)主仆关系

贾府家大业大,仆人众多,按照等级划分,仆人也可分为三六九等,但是即使是等级最高的仆人,也要受制于主人的约束。正是因为仆人受制于这种上下尊卑有序的一套严密森严的等级体系中,才能使得整个荣国府上上下下井然有序。仆人的地位不同,拥有的权力也不同,仆人的地位又随着他跟随的主人的身份地位的高低而有所不同。比如公子小姐们身边的贴身丫头地位高于其他奴才,辈分高的主子跟前的丫头又比辈分低的主子们跟前的丫头地位要高。

《红楼梦》中王熙凤过生日的那天,一家之主贾母的贴身丫头鸳鸯要给王熙凤敬酒,王熙凤赶忙求饶,鸳鸯说道:“我们是没脸的了?就是我们在太太面前,太太还赏个脸呢。往常倒有些体面,今儿当着这些人,到做起主子的款儿了,我原不该来,不喝我们就走。”于是王熙凤赶忙拉住鸳鸯,干了一杯酒。鸳鸯说的虽然是玩笑话,但是也是真实的反映出了仆人的地位是和主子的身份密切相关的这种境况。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大家庭里,主人和主人之间,仆人和仆人之间,以及主人和仆人之间都有一套严明的规矩体系,各自遵守,互不逾越。

3、土地管理使用

《红楼梦》第五十三回中,宁国府黑山村庄头的乌进孝在岁末赶了一个多月的路程进京交租,向贾珍诉苦说:“年成实在不好。”贾珍看了乌进孝送上的租单,不满的说:“真是又教别过年了。”然后又说了“荣国府这几年的花销,花销大不说,还又不能添些银钞产业,倒赔了许多,不和你们要,找谁要。现在过得日子是黄杨木做馨捶子,外头甜里面苦。”从乌进孝和贾珍的对话中,可以知道乌进孝给贾珍管理土地,享有土地上的收益权,但是乌进孝每年得给荣国府交地租。乌进孝走了一个多月的路程才到了荣国府,所以荣国府离土地很远,因此也只能利用乌进孝这个庄头获得土地上的利益。而庄头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免不了压榨剥削农民,庄头获得利益后,为了一己私利,少不了隐瞒一些真实的收入,因此所得的收益不可能全部尽心奉献给庄主,庄主离土地又远,不可能去实地考察,他还得靠着庄头打理土地,所以也就对庄头的行为视而不见、无可奈何。

4、继承

清代的继承制度,无论是律例规定还是民间流行的行为习俗,都达到了较为完备的程度,但是即便如此,继承制度都脱离不了整个中国传统封建社会的大背景,在古代传统封建社会的宗法等级制度下,身份的继承一直重于财产的继承。

《红楼梦》第二回“冷子兴演说荣国府”中,子兴叹道:“当日宁国公与荣国公本是一母同胞的两个兄弟,宁国公居长,生了四个儿子。宁国公死后,贾代化袭了官,他养了两个儿子:长名贾敷,至八九岁上就死了,只剩了次子贾敬袭了官,贾敬早年留下一子,名唤贾珍,因他的父亲贾敬一心想作神仙,贾敬的官位就让贾珍世袭了。再说荣国府,自从荣国公去世后,长子贾代善袭了官,生了两个儿子:长子贾赦,次子贾政。如今贾代善早已经去世,长子贾赦袭了官。”由冷子兴说的内容来看,爵位继承也是清朝非常重要的一个继承制度。《大清律例》规定“凡民世爵有公、侯、伯、子、男……”这里的公指的就是宁国公、荣国公这类型的。按大清律例,这类型的爵位是可以世袭给后世子孙的,一般是嫡长子优先继承。

5、典当

在中国古代的民间,有句谚语家喻户晓、广为流传:“穷不离挂摊,富不离药罐,不穷不富,不离当铺。”由这句谚语可知,典当活动在民间是大家都比较熟知一种行为。《红楼梦》中也提到了典当这个行为活动,在《红楼梦》第九回中写道:“璜大奶奶是他姑妈,你那姑妈只会打旋磨二,给我们琏二奶奶跪着借当头,我眼里就看不起他那样主子奶奶么。”这句话中说到了借当头,借当头就是指借别人的东西拿去当铺典当。再比如在《红楼梦》第五十回中史湘云捡了一张当票,口内笑道:“这是什么账篇子?”“黛玉瞧了也不认得,宝钗一把接了,看时,就是岫烟才说的当票。”岫烟因为月钱不够花,就把棉衣当了几吊钱。薛家开了几家当铺,所以宝钗能认得史湘云捡的是当票。去当铺典当物品周转钱的除了一些没钱的人外,富人有时候也会去当铺典当,在《红楼梦》第五十二回中贾琏在王熙凤的授意下,出面向贾母的贴身丫头鸳鸯借钱,在借钱的时候贾琏乞求鸳鸯把贾母的金银家伙偷运出来一箱,“暂押千数两银子。”从《红楼梦》叙述的这些典当活动来看,典当不仅是荣国府短期融资的重要渠道、是薛家积累财富的重要手段,而且也是民间人们在资金短缺的时候普遍采用的一种救急的且有效的手段。

综上内容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在中国古代封建传统的社会生活中,无论是婚姻家庭生活、宗法伦理关系,还是日常生活中的经济关系,都存在着一些被人们普遍认可的、具有相对强制性的但又不是律例明确规定的规则以及行为习惯。这些相对明确的民间规则、习惯可以统称为民间的法律,它们不仅存在于清代王朝,而且存在于整个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生活中,并且不断传承下来。这些被人民普遍默认的规则、习惯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无形的影响着并且规范着人民的行为,以及间接的维护着民间的秩序,弥补了国家法的空缺。

三、《红楼梦》中体现的清代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建设专业司法队伍

由前文所述可知,中国古代的司法官员集行政和司法与一身,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素质,因此才会出现贾雨村这种胡乱判案、缺乏法律道德素养的官员。所以为了防止现代的司法体制中出现贾雨村这种枉法裁判的执法者,当代的法律职业应当提高门槛。尤其是作为居中裁判的法官,更应当重视提高自身的法律职业素养以及法律道德修养。法官的选拔必须精中求精,法官不仅要具备高学历、高素质,而且还要经过专门的训练,更为重要的是他要有一颗公正的心,也就是要有法律职业道德素质。再者,有好的法官仅仅不够,还需配套专业的司法队伍,相互配合,才能提高整个司法队伍的职业水平。

(二)培养公民法律信仰,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在中国古代社会生活中,由于没有一个相对公平的司法环境,人们的权利意识非常淡薄。当一个人的权利被权势者司仪践踏,得不到法律的保障后,人们就会对法律逐渐丧失信心,继而逐渐丧失权利意识。法律不被信奉,转而信奉权力,因为有时候在解决纠纷矛盾的时候权力比法律来的更快捷有效。《红楼梦》中的王熙凤正是利用贾雨村手中的权力帮贾赦夺得了他朝思暮想的扇子。

如今的中国要建设现代法治社会,就要依法治国,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还要提高公民的权力意识,要培养出一种法律至上的信念。某位法学家说过“如果法律不被信仰,它将形同虚设。”因此,要提高法律的地位,就要培养人民的法律信仰、要让人民信奉法律、要让法律高于任何权力。但是法律的实施还得靠外在权力的强制,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矛盾,还得细细揣摩,在此不加赘述。总而言之,要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提高公民的法律信念,执法者必须得带好头,如果执法者都不遵法、不守法,老百信还怎么会相信法律会保护他们的权力呢?还怎么去信仰法律呢?法律一旦被信仰,法治社会自然就水到渠成,自然人人守法,人人信法。

(三)完善司法监督,平衡权力制约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因此,有权力存在的地方,就得有监督。为了防止拥有权力的人滥用权力,应当对拥有权力的人在行使权力时进行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会导致腐败。如《红楼梦》中出现的现象一样,红楼中无处不充斥着腐败的气息,贾雨村徇情枉法裁判后,始终都没有出现一个权力的监督者来纠正贾雨村枉法的行为,这才使得贾雨村更加的肆意妄为。

司法通常都是解决纠纷,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实现法治中国的一个重要环节。当代中国的法制比起古代封建社会的法制确实是进了一大步,但是不能很自信的说我们现在的法制就已经很完善,没有漏洞。我国的司法监督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以及漏洞缺陷,还有待完善。司法监督机构应当拥有独立的监督权力,但是问题是,它拥有了独立的监督权力后就会依法监督、发挥它本身的监督作用吗?

说来说去,其实就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如何制衡权力?这是立法者要面临的一个问题。总之,我国当代的司法监督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还需要不断的完善。

结语:

邓小平曾说:“旧中国曾留给我们的封建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的、系统的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善,也很不受重视,特权现象有时受到限制、批评和打击,有时又重新滋长。”因此,我们应当正视历史的作用,把历史作为现代人们的一面镜子,时刻警醒着人们,不能让那些悲剧的历史重演。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文化影响了中国几千年,只有坚持历史唯主义,以正确辩证的态度看待思索历史,才能更好的面向未来中国社会。现今中国要实现司法现代化,构建法治社会,更应当正视历史,正视传统的法律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不是一味的照搬别人的东西,别人的东西再好,吃到我们自己的胃里,也未必能够消化,因此,只有立足于我们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适当的借鉴外国优秀的法律文化,才能更好的发展属于我们中国的法律文化,从而为中国法治建设服务。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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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宁全集》第二十九卷,第4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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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2页

 曹雪芹,高鹗,红楼梦[M],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0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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