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5-07-11 20:28:57 阅读量: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01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宝成与杨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杨宝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陕0104执4273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4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人民币17625元
被执行人:杨震,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平阳街道257号付2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天台八路甲1号。
凡向我院举报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下落、被执行人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线索、被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规定的线索、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线索等),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奖励执行回款的10%。悬赏金支付方式为:执行回款金额在优先扣除法院执行费用后,提供线索人持悬赏公告按比例领取。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将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16183
联系人:李法官
02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陈乃立与被执行人与赵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亚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陈乃立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4)陕0104执2300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4民初15691号
执行标的:65000元
被执行人:赵亚丽,女,汉族,1988年7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610431198807303042,住西安市长安区灵沼乡东正中街124号附1号。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或财产线索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或部分实现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可最低奖励1000元,或按照该财产线索执行回款的8%予以奖励。对提供上述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79
联系人:赵青
03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琳与被执行人吴晓磊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1)陕0104执716号
执行依据:(2020)陕01民终1377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916503.4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000元。(具体金额以实际未履行为准)
被执行人:吴晓磊,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永全路龙湖水晶郦城4号楼2401室。身份证号610102198210091616。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晓磊的财产线索(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二人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者一方获得,联名共同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悬赏金支付方式为:执行回款金额在优先扣除相关执行费用后,提供线索人持悬赏公告按比例领取。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3
联系人:历法官、樊法官
04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善武与被执行人李胜利、陕西美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2)陕0104执恢79号
执行依据:(2020)陕0104民初1956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327500元、案件受理费1815.75元。
被执行人:李胜利,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南洋街南阳小区1号楼4单元401号,身份证号:61040219681126003X。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胜利的财产线索(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二人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者一方获得,联名共同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悬赏金支付方式为:执行回款金额在优先扣除相关执行费用后,提供线索人持悬赏公告按比例领取。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3
联系人:历法官、樊法官
05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刚与被执行人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陕0104执3329号
执行依据:(2022)陕0104民初2943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780元、公告费520元、保全费2347元、保险费731元。
被执行人:韩强,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兴镇兴南村二组,身份证号:610526198603192517。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下落(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按根据该线索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二人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者一方获得,联名共同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悬赏金支付方式为:执行回款金额在优先扣除相关执行费用后,提供线索人持悬赏公告按比例领取。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3
联系人:历法官、樊法官
06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宗纶与被执行人胡国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法院多次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悬赏公告如下:
执行案号:(2023)陕0104执3982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4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劳务费4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胡国春,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汉宁西路19巷8号2单元102室,身份证号:330702198012183515。
悬赏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
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行踪信息(本院及申请执行人已掌握的线索不属于悬赏范围),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二人以上提供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首先提供者一方获得,联名共同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悬赏金支付方式为:执行回款金额在优先扣除相关执行费用后,提供线索人持悬赏公告按比例领取。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本院严格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29-87373983
联系人:历法官、闫法官
来源| 西安莲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