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2025.6.13)

来源: 时间:2025-06-13 19:24:16 阅读量: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5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步刚与被执行人史彦明、涂珍荣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史彦明、涂珍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史彦明,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 300号。

身份证号:61010419561129XXXX

 

被执行人:涂珍荣,女,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 300号。

身份证号: 61010319580107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8510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3民初1550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7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史彦明、涂珍荣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涂珍荣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涂珍荣并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能够履行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达成和解、采取拘留措施的,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10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42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5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鹏与被执行人卜海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卜海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陈志鹏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卜海昌,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草场坡骊马豪城E座1单元902室。

 

身份证号:61213319630424XXXX

执行案号:(2017)陕0103执3640号

执行依据:(2017)陕0103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44657.33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卜海昌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70

联系人:梅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5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冰与被执行人王菲、陕西金强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陕西中京盛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中,被执行人王菲、陕西金强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陕西中京盛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冰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菲,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刘集镇王家村王北组。

 

身份证号:61052819870617XXXX

被执行人:陕西金强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236号昌润广场2层。

法定代表人:冉龙菊。

被执行人:陕西中京盛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施后兵。

执行案号:(2016)陕0103执3100号

执行依据:(2015)碑民初字第0551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70400元及利息、违约金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王菲、陕西金强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陕西中京盛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70

联系人:梅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5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玲与被执行人闻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闻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玲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闻政、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29号武警家属院7号楼2单元4层西户。

 

身份证号:61011219691218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恢642号

执行依据:(2014)碑民初字第0381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164026.7元及后续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闻政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闻政并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0元;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达成和解、采取拘留措施的,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10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905

联系人:夏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5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诚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国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国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中诚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国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博,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17号3层302室。

 

身份证号:61010219890912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7299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996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131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被执行人陕西国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博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王博并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能够履行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达成和解、对王博采取拘留措施的,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50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905

联系人:夏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5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少波与被执行人张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白少波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琛,女,汉族,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3号44楼1803号。

 

身份证号:61010319861020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1255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3民初1183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4913915.2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张琛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02

联系人:杨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来源| 西安碑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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