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1-03 11:02:3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某区人民法院院长根据区委县委组织部有关文件,向区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陈某为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级审判员的请示。对此,有人认为副院长审判员只是职级待遇,不是法律职务,不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命范围;也有人认为,副院长和审判员均为法律职务,人大常委会任命副院长级审判员未尝不可。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审判员等人员组成。”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命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法官法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除了法院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院人员范围,分别是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甚他人员不在人大常委会任命范围。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探索中,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和工作需要,相继设置了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级审判员岗位。副院长级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是各级人民法院内部的重要职务之一,他们通常是资深法官,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在审判委员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负责参与讨论重大案件和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法院一般设置一至两名副院长级审判员和一至两名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副院长级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是介于副院长、审判庭庭长之间的职务,属于半个院领导,有明确的行政级别,可以协助院长、副院长分管部分工作。他们的级别和职责范围根据人民法院的层级有所不同,例如,两者在省高院是副厅级职务,市中院是副处级职务,基层法院是副科级职务。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中有不少是从副院长级审判员或专职委员晋升而来,人民法庭庭长转岗担任副院长级审判员或专职委员也属于提拔晋升。同样,在各级人民检察院工作岗位设置中,同样也设有副检察长级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职务。
综上所述,副院长级审判员是人民法院设置的一种职务,承担着一定职责,并享受相应的行政待遇,但不是法律职务,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任命即可,无需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供稿:安徽省凤阳县人大
作者:崔厚元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